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若本办法约定的条款同当前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颁布的有效规范发生冲突
或不足以达到当前有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则应参照当前的有效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履行公司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公司应
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在存续期间改变或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违规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接受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
1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第八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与划转等均须在专项账户内进行。募集资金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的,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发行人应当对募集资金用款申请按公司相关付款制度履行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程序及风险管理措施等规定;
(二)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报告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二)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
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及时跟受托管理机构沟通,严
2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有关协议约定执行变更程序。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在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接受受托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上市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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