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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二零二六年八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具有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于 2026年 6月 17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深交所于 2026年 7月 4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38号),同时,发行人召开董事会,调减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及延长了股票限售期。本所就前述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6年 7月 15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交所于 2026年 8月 5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核查函》(专项核查函〔2026〕120025号),为此,本所就专项核查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6年8月 26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鉴于发行人于 2026年 8月 26日披露了《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相应由 2023年、2024 年、2025年更新为 2023年、2024年、2025年、

2026年 1-6月,同时《募集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等也进行了相应的更新;为此,本

所现对发行人自 2026年 1月 1日起至 2026年 6月 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止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

核查、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进行了补充和更新,并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释义、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第一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和更新

本所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涉及的有关事实更新和补充如下:

一、 问题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40000.00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轻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

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分红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等,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2)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身及其控制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3)结合广州轻工的经营情况、资金实力等,说明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

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4)广州轻工在董事会预案前六个月至今及发行前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或计划,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相关期限内不减持的承诺。(5)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已履行国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分红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等,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公司已于 2026年 7月 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调减本次募集资金金额至不超过 60000.00万元(含本数)。

根据公司的确认,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分红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等,公司模拟测算未来三年的资金缺口为 121021.41万元,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货币资金余额(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 1 93133.26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易变现的各类金融资产余额 2 -

使用受限货币资金(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 3 801.01

可自由支配资金 4=1-2-3 92332.25

未来期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5 65195.87

未来流动资金需求 6 13437.26

未来期间预计现金分红 7 33260.28

最低现金保有量需求 8 41024.87

已审议的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9 190827.12

未来资金需求合计 10=6+7+8+9 278549.53

总体资金缺口 11=10-4-5 121021.41

1.现有货币资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93133.26万元,其中,使用受限货币资金为 801.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受限类型 受限情况

货币资金 801.01 保证 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等

合计 801.01 - -

2.资产负债结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6年 6月末 2025年末 2024年末 2023年末

项目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流动资 282853.07 31.04 214858.20 26.24 232658.89 30.75 240688.90 33.86产

非流动 628498.18 68.96 603807.26 73.76 524026.44 69.25 470226.22 66.14资产

资产总 911351.25 100.00 818665.46 100.00 756685.33 100.00 710915.12 100.00计

流动负 251096.41 65.68 178517.27 56.37 135499.43 56.07 108581.56 54.66债

非流动 131211.43 34.32 138166.62 43.63 106154.85 43.93 90071.63 45.34负债

负债合 382307.83 100.00 316683.89 100.00 241654.28 100.00 198653.19 100.00计

资产负 41.95% - 38.68% - 31.94% - 27.94% -债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7.94%、31.94%、

38.68%和 41.95%,资产负债率有所增长,主要系公司为进一步扩大产能,在建项目较多,资金筹措主要通过自有资金及对外融资进行,前期推高了负债规模。未来随着公司持续拓展锂电池隔膜等业务,预期对资金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

3.现金流状况(未来期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61905.27万元、274804.23万元和 285064.16万元,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4.33%,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平均值为 6.86%,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度 2024年度 2023年度

营业收入 285064.16 274804.23 261905.27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4.3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275.59 4738.77 34442.1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71% 1.72% 13.15%营业收入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86%营业收入的平均值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公司结合未来的业务发展趋势,合理、谨慎预计公司未来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4.3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维持在

7.00%,未来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计为 65195.87万元,具体测算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2026年度 2027年度 2028年度

项目

(E) (E) (E)

营业收入 297400.58 310270.86 323698.1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 7.00% 7.00% 7.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818.04 21718.96 22658.87

2026年至 2028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合计 65195.87

4.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61905.27万元、274804.23万元和 285064.16万元,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4.33%,

公司营业规模整体呈增长趋势。2026年上半年,随着公司相关产品产能的进一步释放,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20.40%。

5.未来流动资金需求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公司流动资金需求的测算系在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销售百分比法测算未来营业收入增长所导致的相关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

负债的变化,进而测算公司未来期间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

根据 2025年末经营性流动资产及经营性流动负债占当期收入的比例测算未来 3年需补充的营运资金,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 占 营 业 2026年度 2027年度 2028年度年度

项目 /2025 收 入 比 /2026年末 /2027年末 /2028年末年末例(%) (E) (E) (E)

营业收入 285064.16 100.00 297400.58 310270.86 323698.12

应收票据 9128.28 3.20 9523.31 9935.44 10365.41

应收账款 85101.85 29.85 88784.71 92626.96 96635.47

应收账款融资 8080.81 2.83 8430.51 8795.35 9175.98

预付款项 3633.26 1.27 3790.49 3954.53 4125.66

存货 35952.00 12.61 37507.86 39131.04 40824.48

合同资产 3126.24 1.10 3261.53 3402.67 3549.93

经营性流动资产 145022.43 50.87 151298.41 157845.99 164676.92合计

应付票据 500.58 0.18 522.24 544.84 568.42

应付账款 43970.14 15.42 45872.98 47858.18 49929.29

合同负债 1403.68 0.49 1464.43 1527.80 1593.92

经营性流动负债 45874.40 16.09 47859.65 49930.82 52091.63合计流动资金占用额

(经营性流动资- 99148.04 34.78 103438.76 107915.17 112585.30产 经营性流动

负债)

2026年-2028年新增流动资金缺口 13437.26

注:上述测算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及业绩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预计 2026 年至 2028 年,公司累计新增的营运资金需求为

13437.26万元。

6.报告期内分红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

2023年至 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现金分红及占比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年 2024年 2025年营业收入 261905.27 274804.23 285064.16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27259.22 15474.49 15357.98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 10.41% 5.63% 5.39%

平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率 7.14%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16719.57 16646.54 8242.99

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61.34% 107.57% 53.67%的净利润的比例

平均现金分红比例 74.19%

2023年-2025年,公司平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率为 7.14%,现金分红占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平均值为 74.19%。

假设 2026 年-2028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率为 7.14%,并参考 2025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53.67%,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假设 2026年-2028年现金分红比例为 50%,则未来三年,公司现金分红金额为 33260.28万元。具体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年度(E) 2027年度(E) 2028年度(E)

营业收入 297400.58 310270.86 323698.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率 7.14% 7.14% 7.1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241.04 22160.26 23119.27

现金分红比例 50% 50% 50%

现金分红金额 10620.52 11080.13 11559.64

合计现金分红金额 33260.28

7.最低现金保有量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基于公司 2025年度数据,在当前运营规模下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最低现金保有量规模为 41024.87万元,具体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算公式 2025年 2024年 2023年年付现成本总额 D=A+B-C 246149.22 241763.20 225236.65

营业成本 A 249575.70 243963.83 223863.85

期间费用总额 B 22617.17 22049.49 20079.64

项目 计算公式 2025年 2024年 2023年非付现成本总额 C 26043.65 24250.12 18706.84月平均付现成本 E=D/12 20512.44 20146.93 18769.72

货币资金 F 51467.05 68791.44 80100.35

交易性金融资产 G - - -

受限货币资金 H 1544.84 1324.91 476.98

可支配资金余额 I=F-G-H 49922.21 67466.53 79623.37

可支配资金余额覆盖 J=I/E 2.43 3.35 4.24月均付现成本月数

注 1: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及财务费用;

注 2:非付现成本总额包括当期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使用权资产折

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最近三年可支配资金余额覆盖月均付现成本月数分别为 4.24月、3.35月、2.43月。

一方面,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月平均付现成本金额持续上涨,另一方面,随着公司持续加大产能扩张、投入资金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导致公司的可支配资金余额持续下降,导致覆盖月数下降。

最低现金保有量系公司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金额,以应对短期付现成本。公司考虑自身经营管理经验、日常业务开展需求等,按照最低保留 2个月的付现成本对公司最低现金保有量进行测算。公司 2025年度月均付现成本为 20512.44万元,公司最低现金保有量为 41024.87万元。

8.投资项目资金需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上市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但尚未实施完毕的建设项目尚需投资 190827.12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计划投资金额 截至 2026年 6月 30

项目名称 剩余投资金额(上市公司出资) 日累计实际投入金额

锂电隔膜年产 12亿平方米

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 170000.00 137752.88 32247.12

(一期)

合创锂电年产 12亿平方米 126000.00 21420.00 104580.00

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

沧州明珠华南基地项目 90000.00 36000.00 54000.00

合计 386000.00 195172.88 190827.12

锂电隔膜年产 12亿平方米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一期):公司于 2023年 6月 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2023年 7月 6日召开的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12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的议案》。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尚在建设实施中,尚需投资 32247.12万元。

合创锂电年产 12亿平方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公司于 2026年 4月 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年产 12亿平方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合资公司设立的议案》,同意通过孙公司沧州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与沧州明创锂电发展有限公司于沧州高新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共同实施年产 12亿平

方米湿法锂电隔膜项目(二期)。项目总投资人民币 180000.00万元,主要用于建设超薄湿法隔膜生产线 4条、配套涂布设备、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及配套辅助设施,以及生产、检测、环保、安全等相关辅助设备等。根据相关《合资协议书》,本项目资金全部采用资本金形式,上市公司持股 70%,需出资 126000.00万元。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尚在建设实施中,尚需投资 104580.00万元。

沧州明珠华南基地项目:公司于 2026年 5月 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26年 5月 25日召开的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建设华南基地项目的议案》,公司拟与广州增城开发区东部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增城区共同出资设立广州明珠新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建设实施“沧州明珠华南基地项目”。项目投资总金额约 33.8亿元人民币,项目公司建设内容:新建 8条湿法锂电隔膜生产线、7条 PE管道生产线(预留 1条)、

生产厂房、仓库、办公及配套辅助设施,以及生产、检测、环保、安全等相关辅助设备。

根据相关《合资协议书》,本项目资金采用资本金和银行借款形式,其中资本金 12亿元,上市公司持股 75%,需出资 90000.00万元。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尚在建设实施中,尚需投资 54000.00万元。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分红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等,预计公司未来三年资金缺口为 12.10亿元。其中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6.00亿元,剩余缺口公司将合理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自筹方式予以解决。

本次融资规模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进一步提供资金保障,降低资金压力、流动性及财务风险,为公司可持续增长夯实基础,本次融资规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 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身及其控制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

1.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身及其控制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发

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表决权委托协议》、权益登记日为 2026年 6月 30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名明细数据表》(以下简称“《股东名册》”)、发行人确认及其他相关公告文件,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广州轻工,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国资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广州轻工是广州市第一家工贸合一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业务涵盖日用消费品、现代服务、时尚文体三大领域,产业布局横跨包括日用化工、食品饮料、移动电源、智能家电、供应链服务、城市资产运营、资产管理与新产业投资、

黄金饰品及文创、体育用品及服务、时尚服饰在内的多个行业。

根据广州轻工的《营业执照》和《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信网查询的结果,广州轻工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皮革制品制造;体育用品制造;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工

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国内贸易代理;机械设备销售;针纺

织品及原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

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企业管理咨询;科技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广州轻工主要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业务,系以投资管理为主的投资控股型公司。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根据广州轻工出具的《关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及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企业(除发行人外)的主营业务如下表所示: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1 食品饮料(食用糖、饮料等)、文化创意产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业园区开发和运营

针织面料和针织服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为部分知名服装品牌提供贴牌加工服

务

3 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链集成服务、纺织服装

4 广州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已停止经营并清理债权债务

5 高品质日用清洁及化工产品的研发、制造与广州浪奇日用品有限公司

销售

6 广州现代投资有限公司 产业投资

7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乒乓球等体育用品

序号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电池(包括干电池系列、蓄电池系列、电池

8 原材料系列、照明系列、电池用电器具系列、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应急电源系列、太阳能系列、运动品系列、日用品系列和食品系列)

9 广州鹰金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水产类、肉类及果蔬类等罐头产品加工业

10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进出口及国内贸易,供应链综合服务

11 广州轻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 资产管理平台,对各类资产进行投资、盘整

司 及激活

黄金珠宝、工美文创、包装印刷三大板块,

12 广州市大新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 包括投资金条、贵金属饰品、玉器、工艺美

术作品、文创产品、非遗体验

13 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厨房小家电等家电产品

14 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香精香料综合性生产企业

15 广州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 物业租赁

16 广州市艺新首饰厂 物业租赁

17 广州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非遗体验业务

18 广州市雄鹰糖果厂 已停止经营并清理债权债务

19 高力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已停止经营并清理债权债务

20 高力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已停止经营并清理债权债务

21 高基发展有限公司 已停止经营并清理债权债务

注:因广州轻工控制的企业较多,故上表仅列示其直接控制的企业综上,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具体募投项目,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情况

针对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1、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3、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将来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将来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公司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针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1、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杜绝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4、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公司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义务;(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均正常履行中。

(三) 结合广州轻工的经营情况、资金实力等,说明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是

否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广州轻工是广州市第一家工贸合一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业务涵盖日用消费品、现代服务、时尚文体三大领域,产业布局横跨包括日用化工、食品饮料、移动电源、智能家电、供应链服务、城市资产运营、资产管理与新产业投资、黄金饰品及文创、体育用

品及服务、时尚服饰在内的多个行业。

近年来,广州轻工经营情况良好,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提供的资料,广州轻工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26年 6月 30日 2025年 12月 31日

资产总额(亿元) 349.65 254.96

其中:货币资金(亿元) 69.65 68.62

净资产(亿元) 210.14 161.15

项目 2026年 1-6月 2025年度

营业收入(亿元) 152.75 258.02

净利润(亿元) 4.16 7.8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1.30 8.44

毛利率(%) 8.03 8.14

销售净利率(%) 2.72 3.03

资产负债率(%) 39.90 36.80

注:2025年财务数据经审计,2026年 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广州轻工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就控股股东参与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形。”根据广州轻工就参与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作出的承诺,其承诺:“1、本公司此次认购的资金均来自于合法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况,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况,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沧州明珠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2、本公司作为沧州明珠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等不存在直接、间接持有本公司权益、财产份额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违规持股、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根据广州轻工就参与本次发行作出的《关于本次认购的补充承诺函》,其承诺:“本公司将按照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认购,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0.00万元,认购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综上,广州轻工财务状况稳健,资产规模大,资产状况和流动性好,货币资金充足,具有全额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且已就本次发行承诺最低认购金额,不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四) 广州轻工在董事会预案前六个月至今及发行前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或计划,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相关期限内不减持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6年 7月 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上市公司董事会预案(即 2026年 3月 3日)前六个月至查询日(即 2025年 9月 3日至 2026年 7月 3日),广州轻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减持的情况。根据广州轻工出具的《关于本次认购的补充承诺函》,其承诺:“在上市公司董事会预案(即 2026年 3月 3日)前六个月至今及本次发行前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或计划。”《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针对广州轻工于 2026年 2月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股份,广州轻工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的股份,广州轻工已出具《关于本次认购的补充承诺函》,承诺:“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广州轻工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本次发行结束后,广州轻工所取得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广州轻工在董事会预案前六个月至今及发行前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或计划,并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了相关期限内不减持的承诺。

(五) 本次发行方案是否已履行国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四)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广州轻工作为国有股东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为广州轻工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广州轻工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进一步提升,不会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因此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广州轻工作为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审批。2026年 3月 20日,广州轻工就本次发行方案出具了《广州轻工集团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批复》。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已审议通过但尚未实施完毕的建

设项目的相关公告及文件、查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测算发行人营运资金缺口。

(2) 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下属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获取控股股东就自身和下属企业业务情况出具的《关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情况的说明及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获取控股股东就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等资料,并通过网络核查了广州轻工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工商营业范围。

(3) 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 2025年度及 202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就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出具的相关承诺函,取得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本次认购的补充承诺函》,其就本次发行已承诺最低认购金额。

(4) 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6年7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取得广州轻工出具的《关于本次认购的补充承诺函》,其承诺在董事会预案前六个月至今及发行前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或计划,同时对于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其承诺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 向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人员沟通了解其内部审批程序,查阅分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广州轻工出具的《广州轻工集团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事项的批复》。

2.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分红金额及占净利润比例等,预计公司未来三年资金缺口为 12.10亿元。其中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 6.00亿元,剩余缺口公司将合理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自筹方式予以解决。本次融资规模符合公司实际需求,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进一步提供资金保障,降低资金压力、流动性及财务风险,为公司可持续增长夯实基础,本次融资规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新增与控股股东广州轻工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广州轻工已针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出具相关承诺。

(3) 广州轻工财务状况稳健,资产规模大,资产状况和流动性好,货币资金充足,具有全额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实力,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且已就本次发行承诺最低认购金额,不存在无法足额认购的风险;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4) 广州轻工在董事会预案前六个月至今及发行前不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或计划,并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了相关期限内不减持的承诺。

(5) 本次发行方案已履行国资审批程序,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 问题三

截至 2026年 3月 31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22357.25万元,占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24.28%。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投资的认定标准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就上述法规补充以下适用意见:

“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

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

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4、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5、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

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6、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

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7、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2.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之“7-1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的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二)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年 3月 3日(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安排。具体如下:

1.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2.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合并范围以外的公司拆借资金的情形。

3.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委托贷款的情形。

4.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公司不存在集团财务公司。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5.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

6.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公司持有沧州银行股权系 2018年及之前对外投资,不属于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内的投资。

7.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情形。

8.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开展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和小额贷款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9.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三)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合并报表可能与财务性投资(包含类金融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构成财务性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说明投资的金额

押金及保证金、股权转让

1 其他应收款 2693.16 款及其他与经营相关的款 -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 其他流动资产 24408.14 待抵扣税款和预缴企业所 -得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其中沧州银行属于财务性

3 长期股权投资 125604.47 投资,黄骅中燃不属于财 124939.74

务性投资

4 其他非流动资 20341.01 预付长期资产相关款项, -

产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渤海新区中燃,与公司主

5 其他权益工具 125.52 营业务相关的产业投资, -

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合计 173172.30 - 124939.74

1.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2693.16万元,主要为保证金、押金、股权转让款及其他与经营相关的款项,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2.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24408.14万元,主要为待抵扣增值税、待认证增值税、预缴所得税,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3.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25604.47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是否构

被投资 持股 主营

设立时间 注册地 注册资本 账面价值 成财务

单位 比例 业务性投资河北省

人 民沧州市

沧州银 1998.09.02 运河区 814809.8942 5.60% 币 存 124939.74 是

行 贷 业双金路

2 务号

燃 气黄骅市

管 道

黄骅中 2008.03.06 迎宾路 2000.00 20% 的 建 664.73 否

燃 西中心

设、经路南侧营

合计 125604.47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沧州银行成立于 1998年 9月,主要从事人民币存贷业务,属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黄骅中燃成立于 2008年 3月 6日,主要从事燃气管道的建设、经营,主要向河北临港工业园区供应天然气,与发行人PE燃气、给水管管材及管件业务高度相关,是发行人业务的下游,公司投资黄骅中燃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系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该项投资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 125.52万元,系对渤海新区中燃的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认缴 实缴 初始投资 投资 是否构成财

被投资单位 账面价值

金额 金额 时点 比例 务性投资

渤海新区中燃 150 150 2008年 15% 125.52 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渤海新区中燃成立于 2008年 9月,注册资本 1000万元,目前发行人出资 150万元,持股 15%。该公司主要从事加工和销售管道天然气及相关的设计、安装、抢修服务等,为渤海新区范围内小型工业、商业及民用输送天然气,与发行人 PE燃气、给水管管材及管件业务高度相关,是发行人业务的下游,公司投资渤海新区中燃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系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该项投资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5.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20341.01万元,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预付设备款、预付工程款、预付软件款,不涉及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因此,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24939.7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24.60%,小于 30%,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公司已于 2026年 7月 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调减本次募集资金金额至不超过 6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金额上限调减 80000.00万元,调减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15.75%,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了解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

(2)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文件以及《定期报告》和相关临时公告,向发行人管理层询问了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定期报告》《审计报告》以及 202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并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获取发行人对外投资企业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查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了解发行人对外投资的原因和目的、对外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等。

(4)查阅发行人调减募集资金规模的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文件。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124939.74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24.60%,小于 30%,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公司已于 2026年 7月 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调减本次募集资金金额至不超过 60000.00 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金额上限调减80000.00万元,调减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15.75%,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本次发行的更新核查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材料和公告,发行人于 2026年 6月 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350877192股(含本数),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发行测算,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1.28%,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材料和公告,发行人于 2026年 7月 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对本次发行的拟募集资金总额及限售期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万元(含本数),广州轻工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发行人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其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下同),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

会议决议,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等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

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中喜出具的《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喜特审

2026T00030号)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诚信

信息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2026年 7月 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

向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张岱、张一文、李伟、李文心、殷旭东、袁佳宁、孙春红、陈宇波、边泓出具了鄂处罚字(2026)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高升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且边泓担任高升控股的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职期间对高升控股近年大额合同、大额预付款相关财务核算和审计工作关注不到位,未在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文件时提出异议,系高升控股 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湖北证监局拟对边泓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司于 2026年 8月 3日收到独立董事边泓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边泓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2026年 8月 10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胡南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 2026年 8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自

2026年 8月 26日起,胡南薇正式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边泓已经不再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填写的调查问

卷、诚信信息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相关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诚信信息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

罚文书网等相关网站查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充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证明、诚

信信息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相关网站查询,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未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不会因本次发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

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广州轻工,共 1名特定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

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对象广州轻工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

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在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广州轻工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

议决议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及《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前,广州轻工直接持有发行人

166539465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10%。同时,根据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于立辉、赵明、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于桂亭与广州轻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其持有的公司剩余 15960916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给广州轻工,广州轻工通过直接持股联合表决权委托的方式获得上市公司 19.78%股份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人向广州轻工发行 350877192股股票测算,广州轻工将持有上市公司 517416657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25.88%,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将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定期报告》《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企信网查询的结果,发行人主要从事 PE管道、BOPA薄膜和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资质文件、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独立的业务体系,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相关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与其目前业务有关的房屋、设备、商标、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重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根据《审计报告》、中喜出具的《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喜专审 2024Z00402 号、中喜专审

2025Z00362号、中喜专审 2026Z00303号)、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明细等相关资料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法占用的情形。

基于上述,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

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基于上述,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性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内部经营管

理制度文件、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按照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聘用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定程序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了必要的职能部门,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根据《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喜特审 2024T00339号、中喜特审 2025T00206号、中喜特审 2026T00147号)、《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

人制定的财务制度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就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配备了专业财务人员,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依法独立在银行设立账户,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独立履行纳税申报及缴纳义务。

基于上述,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 发行人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业务合同和资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发行人独立从事其主营业务,未因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而使发行人经营自主权的完整性、独立性受到不良影响。

基于上述,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资产完整,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和《股东名册》,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广州轻工 166539465 10.10

2 东塑集团 147373438 8.94

3 钜鸿香港 39170069 2.38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0236929 1.23

5 魏兆琪 19679594 1.19

6 宇星 18239325 1.11

7 廊坊市康城合嘉科技产业发展 13669600 0.83

有限公司

8 付刚 12540350 0.76

9 于立辉 11847622 0.72

10 康城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6889500 0.42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他相关

公告文件,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广州轻工,东塑集团、于立辉、赵明仍为控股股东广州轻工的一致行动人,广州市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股东名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仍为东塑集团,东塑集团与发行人股东于立辉为一致行动人,东塑集团、于立辉、赵明均为控股股东广州轻工的一致行动人。

(四) 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股东名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30日,控股股东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七、 发行人上市后的主要股本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所披露的相关公告及股东会、董事会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企信网的公示信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业务资质情况详见附件一:《主要经营资质一览表》,发行人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的业务资质。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经营的主要情况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2026年 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2026年 1-6月

项目金额(元)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1526372316.70 96.08

其他业务收入 62307085.88 3.92

合计 1588679402.58 100.00

基于上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补充核查期间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文件、合规证明、不动产登记查册信息、固定资产清单

等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经营资质等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从事目前业务的情形。

基于上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业务资质;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

定及《2026年半年度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 8月,公司独立董事边泓及董事刘星昱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于 2026年 8月 26日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补选胡南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谭婵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

名称 关联关系 法律状态 变化情况号仍属于公司过往

1 沧州海泰商务有限 董事于桂亭之子于立辉 注销 12个月内的关联

公司 持股 33%方仍属于公司过往

2 广州市人民印刷厂 原董事刘星昱担任董 存续 12个月内的关联

股份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方仍属于《法律意见

3 广州百花香料股份 董事谭婵担任董事 存续 书》披露的公司关

有限公司联方仍属于《法律意见

4 广州现代投资有限 董事谭婵担任副总经理 存续 书》披露的公司关

公司联方董事谭婵的配偶伍岳峰

5 广东嘉诚建筑工程 持股 52%,并担任董事、 存续 新增关联方

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广州市海珠区南洲

6 董事谭婵的配偶伍岳峰街湘遇湘见餐饮服 存续 新增关联方

担任经营者务店(个体工商户)董事谭婵的弟弟谭涛持

7 广州亿谨翔建材有 股 99.50%,并担任董 存续 新增关联方

限公司

事、经理

(二) 关联交易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相关明细表、关联交易的合

同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 1-6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1) 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情况

2026年 1-6月,公司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的情况。

(2) 出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情况

2026年 1-6月,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6年 1-6月东塑集团 电、水、物业费 7.78

沧州东塑明珠商贸城有限公司 电、水、物业费 10.53

沧州九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电、水、物业费 7.63

沧州银行 电 1.36

合计 27.29

2. 关联租赁

(1) 2026年 1-6月,发行人作为出租方的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类型 2026年 1-6月东塑集团 办公楼 19.58

沧州九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办公楼 19.94

(2) 2026年 1-6月,发行人不存在作为承租方的关联租赁情况。

3. 关联担保

(1) 发行人作为担保方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不存在作为担保方向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提供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的情况。

(2) 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且尚未履行完毕的关联担保(不含控股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担保是否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完毕

东塑集团 2500 2025年 5月 20日 2028年 5月 20日 否

东塑集团 10000 2025年 7月 30日 2026年 7月 29日 否

东塑集团 15000 2025年 9月 25日 2026年 9月 25日 否

东塑集团 10300 2025年 12月 18日 2026年 12月 17日 否

东塑集团 7700 2026年 1月 16日 2027年 1月 15日 否

东塑集团 20000 2026年 1月 23日 2027年 1月 22日 否担保是否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完毕

东塑集团 20000 2026年 6月 17日 2027年 5月 20日 否

4. 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2026年 1-6月,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5.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6年 1-6月,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年 1-6月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576.02

6. 其他关联交易

2026年 1-6月,发行人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内容 2026年 1-6月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

招待费、会议费、住宿费等 7.96公司颐和大酒店

沧州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手续费 6.02

7. 沧州银行的存款、贷款金额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在沧州银行无贷款余额,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

存款金额 495.78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补充核查期间的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件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就补充核查期间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审议通过了相关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关联交易规范制度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

基于上述,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内部治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杜绝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公司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公司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义务;(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

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六) 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

1.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 PE管道、BOPA薄膜和锂离子电池隔膜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相关主体 2026年半年度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将来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将来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公司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2026年 6月 30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分支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 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创锂电取得权证号为冀(2026)沧州市不动产权第 0021301号的不

动产权证,主要内容如下: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坐落:东至求是大道,南至明珠 12亿湿法锂电隔膜项目,明珠 BOPA项目,西至国风大道,北至沧海路;用途:

工业用地;面积:131541.49㎡;性质:出让;使用期限至 2076年 6月 22日;其上

无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拥有的不动产权上新增一项抵押,具体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第二部分第十章第(五)项“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子公司下述物业的权属证书尚在办理之中:

公司名称 项目 竣工验收情况 产权证书情况

芜湖制膜 芜湖制膜 PA车间 已完成建设,已完成节能验收、安全 正在办理中,预计芜湖制膜 芜湖制膜检测中心验收,正在办理竣 不存在障碍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 1#门卫室(南门) 工验收备案

公司名称 项目 竣工验收情况 产权证书情况

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 2#厂房

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公用工程站房

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危废库

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东门卫室

芜湖制膜 芜湖制膜倒班宿舍

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中控室

已完成建设,已完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检测室 成节能验收、安全

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消防泵房 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涂布分切车间

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 1#厂房

(三) 物业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租赁物业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 主要无形资产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新的注册商标。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4项已授权专利,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新增主要无形资产一览表》。

3. 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新增著作权。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新增域名。

(五) 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查册证明资料、发行人提

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专利权质押、保理/应收账款、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保证金质押情形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土地、房屋台账、权属证书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

查询结果,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沧州明珠及其子公司不动产抵押情形如下:

序 最高债权

抵押人 抵押权人 不动产权证 债务履行期限

号 额(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沧州 冀(2023)沧

1 2025-04-30至沧州锂电 朝阳支行、秦皇岛 州市不动产权 6942.21

银行股份有限公 第 0021730 2031-12-31号司廊坊分行等

皖(2025)芜

2 中国银行股份有 50627.35 2026-06-10至芜湖隔膜 湖市不动产权

限公司芜湖分行 1851524 2030-05-30第 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发行人上述财产权利受限情况系在发行人正常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业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包括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以及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正在履行的对其生产经营

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销售、采购、融资、担保合同等。

1. 主要的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期合并范围内前五大客户签署的主要的销售框架协议或销售合同如下:

发行人签 销售产品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主要条款

订主体 类别

2026-01-01至 双向拉伸 产品名称、规格、数

销售合同 沧州制膜 2026-12-31 尼龙薄膜 量、单价、到货地点、

沈阳市翔 德州新材 2026-01-01至 双向拉伸 联系人及电话以双销售合同

奥包装材 料 2026-12-31 尼龙薄膜 方确认的有效订单

料有限公 为准

司 2026-01-01至 双向拉伸 运输方式:汽运

销售合同 芜湖制膜 2026-12-31 尼龙薄膜 结算方式:电汇或银行电子承兑

双向拉伸 产品名称、规格、数

河北升泰 尼龙 量、单价、到货地点、BOPA 德州新材 2026-01-01至 双向拉伸塑业有限 ( 2026-12-31 联系人及电话以双料 尼龙薄膜公司 薄膜)合 方确认的有效订单

作协议 为准

发行人签 销售产品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主要条款

订主体 类别

双向拉伸 运输方式:汽运

尼龙 结算方式:电汇或银BOPA 2026-01-01至 双向拉伸( 芜湖制膜 2026-12-31 行电子承兑尼龙薄膜薄膜)合作协议

2026-01-01至 双向拉伸

买卖合同 沧州制膜 2027-12-31 尼龙薄膜

产品价格包含运费,含税单价的增值税

税率为 13%。

结算:按照买方验收

香港中华 采购框架 2025-03-01至 合格的实际数量结煤气有限 协议及其 沧州明珠 长期(无固定 PE管道 算。公司 补充协议 期限) 交货时间:常规数量

产品在 10个工作日内发货。特殊产品或订单,另行商定交货日期。

价格:以《商品清单》

约定为准,价格包括货物的价款、包装、

装车、运输等其他各

2025年项有关费用。

度联合招

所有权转移:卖方将

采 PE燃

浙江新奥 商品送达订单约定气管材品

智能装备 2025-09-16至 地点后,经买方或买类招标 沧州明珠

贸易有限 000221 2026-12-31

PE管道方指定收货人验收

公司 合格后在平台通过买卖合同

线上签收方式确认,及其补充商品签收后视为交协议付。

付款条件及期限以

《商品清单》约定为准。

价格要求及价格调

整:

乙方按照成交价格

华润燃气 向甲方各成员公司

华润燃气 合格供应 供货。价格为运达甲投资(中 商目录 2026-01-04至PE 沧州明珠 2026-12-31 PE方各成员公司要求管道

国)有限 管材 的收货地点的价格,公司 供应商合 包括产品价格、运杂作协议 费、装卸(含交货地点卸货费)、包装、

保险、利润、出厂检验、各类税费(含发行人签 销售产品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主要条款

订主体 类别

13%增值税)以及其他各项费用。

付款时间及方式:

甲方各成员公司在乙方将产品运送至

指定地点、甲方各成员公司完成到货初步检验并签收(“产品交付”)及质量检测(如有)后,且收到乙方提交全额增

值税发票后 1 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乙方实际交付产品总价

60%的款项,自首期

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起 2 个月内未发现

质量问题的,甲方各成员公司应再次支付实际交付产品总

价 30%的款项,剩余实际交付产品总

价 10%的款项自产品交付完成之日起一年期满后不存在

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甲方各成员公司在

1个月内无息付清。

交付时间:乙方分批供货,每批次货物自接到甲方通知后 25日内完成备货,收到提货款后 5天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给甲方宁夏宝丰

隔膜买卖 以订单形式签 锂电池隔 货物经甲方验收合

集团有限 沧州隔膜

合同 署 膜 格后视为交付,货物公司交付前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付款方式:本合同项

下货物分批发货的,甲方收到乙方发出每批次货物备货完毕通知书及货物已

发行人签 销售产品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主要条款

订主体 类别具备发货条件的影

像资料后 30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批货

物总价的 100%。

需方向供方以采购订单方式下达采购需求,产品具体单价、总价、数量、供应时间等条款均按照订单的约定执行。

厦门海辰 双方按 6 个月银行

储能科技 主料采购 2025-04-01至 锂电池隔 承兑汇票或银行电沧州隔膜

股份有限 框架合同 2028-03-31 膜 汇的方式支付本合

公司1 同/订单价款。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的发票类型为合同

价款对应的 13%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向需方提供相关发票为付款条件之一。

2. 主要的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期合并范围内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主要的采购框架协议或采购合

同如下:

供应商 发行人签 采购产品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主要条款

名称 订主体 类别

BORO 按约定单价开票结算

UGE REBATE 2026-01-01AGREEM 付款:装运前或指定PTE 沧州明珠 至 聚乙烯ENT 2026-12-31 日期前 100%全额电LTD 汇预付山东华按约定单价开票结

鲁恒升 (锦纶 6)以订单形式

化工股 产品销售 芜湖制膜 PA 6 算;卖方送货至买方切片

签署 指定地点,卖方付清份有限 合同运费公司交(提)货方式及风聊城鲁

险约定:甲方送货,西聚酰 沧州制甲方将产品送至双方

胺新材 PA6产品 膜、德州 以订单形式 PA 6切片 约定的地点。运抵交料科技 销售合同 新材料、 签署付地点后产品风险由

有限公 芜湖制膜

甲方转至乙方,产品司卸载由乙方负责

1 该公司为 2026年半年度新增前五大客户。

供应商 发行人签 采购产品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主要条款

名称 订主体 类别

先款后货付款方式:

现汇结算。乙方按照合同价格进行下单,并于 xx年 xx月 xx日前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验收:乙方按双方约定的产品标准验收

交货方式、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需方仓库。

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货物的交货时间:3

天岳(天 个工作日内付款,款门)新材 沧州制 到发货,银行电汇送货物买卖 以订单形式

料科技 膜、芜湖 PA 6切片 到价,发票为一票制。

合同 签署

有限公 制膜 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期

司 限:乙方在接收甲方货物的同时对货物数量进行确认。乙方应在货到后十五日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3. 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截至 2026年 6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银行融资及其担保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三:《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二)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其他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月 30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明细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股权转让款及其他与经营相关的款项;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客户、供应商、职员保证金、代理佣金、业务风险金、残疾人保障金、运费等。基于上述,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收购、出售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其他资产收购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修改。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未进行修改。

(三) 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的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五、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 8月 3日,因个人原因,原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边泓向发行人董事会申请辞职。2026年 8月 6日,因工作调整原因,原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刘星昱向发行人董事会申请辞职。发行人于 2026年

8月 26日召开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补选胡南薇为公司独立董事、谭婵

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除上述 2名董事变动情况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问卷、《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诚信信息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及《公司章程》所列示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中设有独立董事 3名。根据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胡南薇、陈耀东、魏若奇提供的调查问卷、《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诚信信息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此外,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三) 政府补助

根据《2026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收款凭证及政策文件等资料、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2项 1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补贴和政府奖励,具体情况如下:

发放金额

序号 获得主体 名称 发放时间 批准/依据文件(万元)

2021年 9月 30日与芜

1 芜湖制膜 产业发展基金 2026-06-17 100 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签

署《补充协议书》

2026年制造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强省建设、省 关于下达 2026年制造

2 芜湖隔膜 中小企业发展 2026-06-26 366.20 强省建设、省中小企业

专项资金支持 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项目 (第一批)的通知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享受的政府补助已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信网、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网站的查询信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情况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环保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详见附件一:《主要经营资质一览表》。

2.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年 1月 19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均已按规定用途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未发生变更,且发行人已注销募集资金专户。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未发生变化。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出的业务发展目标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

相关网站的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企信网( 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 ) 、 中 国 市 场 监 管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网( http://cfws.samr.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相关市场管理、税务、生态环境、住建规

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网站的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行政处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系

统的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东塑集团存在一起作为被执行人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东塑集团、沧州东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莱州分公司因与莱州市盛和建筑安装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 0683民初 12244号民事文书,判令沧州东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莱州分公司向莱州市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414771元、利息 493016元(暂计至 2024年 12月 19日),并承担后续利息;东塑集团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东塑集团、沧州东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莱州分公司尚未完全履行该案件的执行事宜。

除上述诉讼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塑集团、于立辉、赵明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 用 报 告 》 、 诚 信 信 息 报 告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系

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

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 本所律师对相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1. 本所律师的判断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以及有关陈述和说

明以及确认是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 中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法院除被告所在地法院外,还包括原告

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争议所在地法院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到专属法院的管辖,某些诉讼还可能会在境外法院提起;对于仲裁案件,通常由合同或争议双方通过协议选择仲裁庭;但是,中国目前对诉讼和仲裁的案件受理情况缺乏全国统一的并可公开查阅、实时更新的信息公告系统。

3. 中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可公开查阅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系统,且公开网络平

台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可能不及时或不完整。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 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为合法设立、依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朱园园

经办律师:王佳民

年 月 日

附件一:《主要经营资质一览表》

序号 公司名称 资质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颁发机构 许可/认证内容

1 特种设备生产许 TS2713854-2030 2026-04-14 2030-04-20 河北省市场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可证 监督管理局陆通牌给水用聚乙烯

2 河北省卫生卫生许可批件 冀卫水字(2015)第 0170号 2023-11-19 2027-11-18 (PE)管材,管径

健康委员会 20mm-1200mm陆通牌给水用聚乙烯

3 河北省卫生卫生许可批件 冀卫水字(2015)第 0171号 2023-10-27 2027-10-26 (PE)管件,管径

健康委员会 25mm-800mm

4 报关单位备案证沧州明珠 1309961917 / 2099-12-31 沧州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明

5 辐射安全许可证 冀环辐证[J0459] 2026-04-13 2028-06-18 沧州市生态 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环境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沧

6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1309006013103039002W2 2026-03-24 2031-03-23 / 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登记回执

区求是大道 92号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沧

7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1309006013103039001X3 2026-06-22 2031-06-21 / 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登记回执

区求是大道 73号

8 特种设备生产许 TS2734213-2030 2026-01-19 2030-01-18 安徽省市场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芜湖塑料 可证 监督管理局

9 报关单位备案证 3402960438 / 2099-12-31 芜湖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 公司于 2026年 8月 9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变更登记,变更后登记编号为 911309006013103039002W,有效期为 2026年 8月 9日至 2031年 8月 8日,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

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求是大道 73号。

3 公司于 2026年 8月 9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变更登记,变更后登记编号为 911309006013103039001X,有效期为 2026年 8月 9日至 2031年 8月 8日,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为沧

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求是大道 73号。

序号 公司名称 资质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颁发机构 许可/认证内容明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

10 排污许可证 9134022169282072XT001X 2023-09-14 2028-09-13 芜湖市生态 济开发区扬帆路 7号

环境局 行业类别:非金属废料

和碎屑加工处理,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11 全国工业产品生 XK16-204-00214 2024-05-10 2029-06-24 重庆市市场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渝

产许可证 监督管理局 工具等制品

12 特种设备生产许 TS2750010-2028 2024-07-29 2028-07-29 重庆市市场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可证 监督管理局陆通牌给水用聚乙烯

13 2024 0885 2024-06-21 2028-06-20 重庆市卫生卫生许可批件 渝卫水字( )第 号 (PE)管材

健康委员会 DN20mm-630mm重庆市荣昌

14 安全生产标准化 渝 AQBQGⅢ202500938 2025-01-20 2027-01-17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区应急管理

重庆塑料 证书 业(轻工)局

15 报关单位备案证 502696048U / 2099-12-31 重庆市永川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明 海关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重庆市荣昌

16 排污许可证 91500226083085678C001Y 2023-12-22 2028-12-21 区明珠路 6号区生态环境

行业类别:塑料板、管、局

型材制造,塑料薄膜制造

17 全国工业产品生沧州制膜 (冀)XK16-204-00466 2024-03-21 2029-07-06 河北省市场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

产许可证 监督管理局 具等制品

序号 公司名称 资质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颁发机构 许可/认证内容

18 报关单位备案证 1309930002 / 2099-12-31 沧州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明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松源路北侧,求是北大

19 排污许可证 91130900091115312L001Z 2026-03-06 2031-03-05 沧州市行政 道西侧、沧州高新技术

审批局 产业开发区求是大道73号

行业类别:塑料薄膜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20 全国工业产品生 鲁 XK16-204-04184 2021-12-10 2026-12-09 山东省市场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

产许可证 监督管理局 具等制品

21 报关单位备案证 3713960AEA / 2099-12-31 德州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明德州新材料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山

22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371426MA7C2A0C7J001W 2021-12-03 2026-11-18 / 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

登记回执 街道平安东大街 2395号

23 报关单位备案证 34029609QT / 2099-12-31 芜湖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明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

芜湖制膜 工业园区纬一路以北,

24 排污许可证 91340124MA2MQE9AX2001V 2025-10-31 2030-10-30 合肥市生态 沈圩路以东,西河以南

环境局

行业类别:危险废物治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序号 公司名称 资质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颁发机构 许可/认证内容

25 报关单位备案证 3713961152 / 2099-12-31 德州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明

26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3714266906397165001Z 2024-03-19 2029-03-18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山

登记回执 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东区山东省科学

技术厅、山东德州制膜省工业和信

27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2537002844 2025-12-08 2028-12-08 息化厅、山东 高新技术企业

书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8 报关单位备案证 1309962299 / 2099-12-31 沧州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明

沧州隔膜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河

29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130900091115443G001Y 2026-01-06 2031-01-05 / 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

登记回执

开发区求是大道 73号

30 报关单位备案证 1309963121 / 2099-12-31 沧州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明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1 固定污染源排污沧州锂电 91130900MA07N6NM1M001Z 2026-06-08 2031-06-07 / 求是大道 92号;沧州高

登记回执 新区国风大道以东,伊春路以南,观海路以北,求是大道以西

32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2413001732 2024-11-11 2027-11-11 河北省工业 高新技术企业

书 和信息化厅、

序号 公司名称 资质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颁发机构 许可/认证内容河北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33 报关单位备案证 34029609QU / 2099-12-31 芜湖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明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芜

34 固定污染源排污 91340207MA8N90XH01001Z 2023-09-15 2028-09-14 / 湖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

登记回执

门路 276-1号

芜湖隔膜 安徽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35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2434004085 2024-11-28 2027-11-28 安徽省财政 高新技术企业

书 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36 报关单位备案证广州新材料 44019622Z9 / 2099-12-31 增城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明

37 报关单位备案证合创锂电 1309960HCK / 2099-12-31 沧州海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明

附件二:《新增主要无形资产一览表》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已授权专利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法律状态

1 沧州隔膜、沧州锂 一种超幅宽三层共挤隔膜流延 2024118275178 发明 2025.03.11 2026.04.03 原始取得 授权

电 机及其方法

2 沧州隔膜、沧州锂 一种高耐热、高吸液陶瓷隔膜 2024118784619 发明 2024.12.19 2026.04.03 原始取得 授权

电 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3 沧州锂电 一种改善收卷基膜褶皱的装置 2024233010319 实用新型 2024.12.31 2026.04.03 原始取得 授权

4 发行人 一种管材测厚仪 2025201619046 实用新型 2025.01.24 2026.04.21 原始取得 授权

附件三:《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一)授信合同授信额度

序号 授信人 受信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授信期限 担保情况(万元)中国光大银行

《综合授信协议》光沧综 2023-08-28至 沧州明珠提供最高额保证

1 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隔膜 2023-08-28 15000

授字 20230036号 2026-08-27 沧州隔膜提供最高额抵押沧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

《综合授信协议》光沧综 2026-04-22至

2 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制膜 2026-04-22 1000 沧州明珠提供最高额保证

授字 20260019号 2027-05-21沧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

《综合授信协议》光沧综 2026-04-22至

3 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制膜 2026-04-22 1000 沧州明珠提供最高额保证

授字 20260020号 2027-05-21沧州分行齐鲁银行股份 《齐鲁银行综合授信合

2025-12-22至

4 有限公司德州 德州制膜 同》2025年 170071法授 2025-12-22 1000 沧州明珠提供最高额保证

2026-12-21

平原支行 字第 DZ0199号芜湖扬子农村

《综合授信合同》 2024-09-19至

5 商业银行股份 芜湖制膜 2024-09-19 4900 沧州明珠提供最高额保证

ZH06972024091900018 2027-09-19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壹拾亿元固定资股份有限公司 首笔贷款资金产银团贷款合同》

6 沧州分行、中国 芜湖隔膜 2022-03-15 100000 的提款日至 沧州明珠提供最高额保证0040800012-2022年(河银行股份有限 2029-12-31

西)字 00043号公司芜湖分行

7 芜湖扬子农村 芜湖隔膜 《综合授信合同》 2025-08-22 3000 2025-08-22至 沧州明珠提供最高额保证

授信额度

序号 授信人 受信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授信期限 担保情况(万元)

商业银行股份 ZH069720250822000120 2028-08-22有限公司《人民币 1155000000.00中国建设银行 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

2024-05-14股份有限公司 同》2023(沧州明珠锂电首笔贷款资金沧州朝阳支行、 银团贷)字 01号 沧州明珠提供最高额保证、

8 沧州锂电 115500 的提款日至秦皇岛银行股 《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沧州锂电提供最高额抵押

2031-12-21份有限公司廊 补充协议》2023(沧州明

2026-04-16坊分行 珠锂电银团贷补充)字 01号中国银行股份

《授信额度协议》冀 2025-12-18至

9 有限公司沧州 沧州明珠 2025-12-18 10300 东塑集团提供最高额保证

-09-2025-105 2026-12-07分行中国光大银行

《综合授信协议》光沧综 2026-05-28至

10 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 2026-05-27 20000 /

授字 20260022号 2029-05-27沧州分行《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招商银行股份

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 2026-06-24至

11 有限公司石家 沧州明珠 2026-06-24 10000 /同的情形)》 2029-06-23庄分行

311XY260622T000301

(二)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签订日期 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担保(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东塑集团提

1 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 0040800012-2026年 2026-06-10 12个月 20000 购货 供连带责任

沧州河西支行 (河西)字 00402号 保证置换兴业银行流贷

1985万元、置换下属

公司芜湖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浦发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2026-06-26 流贷 1000万元和徽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光

2 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 20260075 2026-06-25 至 7500 商银行流贷 1500万 /沧借字 号

沧州分行 2027-06-25 元、置换下属公司芜湖明珠制膜科技有限公司徽商银行流贷

2000万元,支付货款

1015万元

中国光大银行 2026-05-28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光

3 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

沧借字 20260052 2026-05-27 至 12500 支付货款 /号

沧州分行 2027-06-27《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026-01-23

中国建设银行 HTZ130695700LDZJ20 2026-01-23 东塑集团提

4 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 26N001 至 20000 日常经营周转 供最高额保沧州朝阳支行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2027-01-22 证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建 2026-04-30

沧朝阳补 2026001号

5 中国银行股份 沧州明珠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6-01-16 12个月 7700 购买原材料 东塑集团提

借款金额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签订日期 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担保(万元)

有限公司沧州 冀-09-2026-009 供最高额保

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 证

充冀-09-2026-009(借) 2026-04-08

(补)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 Z2539LN15613065 2025-09-25 东塑集团提采购原材料等日常经

6 有限公司沧州 沧州明珠 《补充协议》 12个月 10000 供最高额保

分行 Z2539LN15613065-补 2026-04-29营支出证

兴业银行股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 东塑集团提

7 有限公司沧州 沧州明珠 银(沧)贷字 2024065 2024-12-26 24个月 12000 日常经营周转 供最高额保

分行 号 证中国建设银行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购买PE100 东塑集团提燃气管材

8 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明珠 合同》 2025-07-30 12个月 10000 供最高额保

HTZ130695700LDZJ20 等原材料

沧州朝阳支行 25N004 证

芜湖扬子农村 2026-03-13 沧州明珠提

9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股份 芜湖隔膜 0777081220261302 2026-03-13 至 2000 经营采购 供最高额保

有限公司 2027-03-13 证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

徽商银行股份 2026-03-20 沧州明珠提

10 借字第有限公司芜湖 芜湖隔膜 110072603201000001 2026-03-20 至 1500 支付货款 供最高额保

政务区支行 2027-03-20 证号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 沧州明珠提

80012025282285 2025-10-31 首次提款之日11 银行股份有限 芜湖隔膜 1 1000 采购化学助剂等 供最高额保《补充合同》 起 年

公司芜湖分行 80012025282285-1 证借款金额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签订日期 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担保(万元)置换“年产 2亿平方米中国银行股份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12 有限公司芜湖 芜湖隔膜 2026年芜中银贷字 061 2026-06-29 48个月 26620.25 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 芜湖隔膜提扩建项目”存量银团贷 供抵押担保

分行 号款置换“年产 2亿平方米中国银行股份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13 有限公司芜湖 芜湖隔膜 2026 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 芜湖隔膜提年芜中银贷字 062 2026-06-29 48个月 24027.10扩建项目”存量银团贷 供抵押担保

分行 号款

芜湖扬子农村 沧州明珠提

14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股份 芜湖隔膜 0777081220250216 2025-08-28 12个月 1000 经营采购 供最高额保

有限公司 证

兴业银行股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 沧州明珠提

15 有限公司沧州 沧州隔膜 银(沧)贷字第 2024066 2025-01-02 24个月 1000 日常经营周转 供最高额保

分行 号 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光 沧州明珠提

沧借字 20250015 2025-02-14中国光大银行 号 供最高额保

16 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隔膜 24个月 5000 证担保支付货款沧州分行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变沧州隔膜提

2026-06-17更协议》 供专利权质押

2026-04-22 沧州明珠提

中国光大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光

17 沧州制膜 20260045 2026-04-22 至 1000 支付货款 供连带责任沧州千童支行 沧借字 号 2027-05-21 保证

兴业银行股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兴 沧州明珠提

18 有限公司沧州 沧州制膜 银(沧)贷字第 2024067 2025-01-02 24个月 1000 日常经营周转 供最高额保

分行 号 证借款金额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签订日期 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担保(万元)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

徽商银行股份 2026-04-02 沧州明珠提

19 借字第有限公司芜湖 芜湖制膜 110072600401100000 2026-04-02 至 456 支付货款 供最高额保

政务区支行 1 2027-04-02 证号

芜湖扬子农村 2026-01-09 沧州明珠提

20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股份 芜湖制膜 0777081220261901 2026-01-09 至 1000 经营采购 供最高额保

有限公司 2027-01-09 证

芜湖扬子农村 沧州明珠提

21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股份 芜湖制膜 0777081220251105 2025-11-05 12个月 2000 经营采购 供最高额保

有限公司 证

芜湖扬子农村 沧州明珠提

22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股份 芜湖制膜 0777081220250213 2025-11-27 12个月 1000 经营采购 供最高额保

有限公司 证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

徽商银行股份 2026-03-06 沧州明珠提

23 借字第有限公司芜湖 芜湖制膜 110072603051000001 2026-03-06 至 847 支付货款 供最高额保

政务区支行 2027-03-06 证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

徽商银行股份 2026-03-04 沧州明珠提

24 借字第有限公司芜湖 芜湖制膜 110072603041000001 2026-03-04 至 440 经营周转 供最高额保

政务区支行 2027-03-04 证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

徽商银行股份 2026-03-16 沧州明珠提

25 借字第有限公司芜湖 芜湖制膜 110072603161000001 2026-03-16 至 310 支付货款 供最高额保

政务区支行 2027-03-16 证号

徽商银行股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

26 芜湖制膜 2026-03-25 2026-03-25 747 沧州明珠提支付货款

有限公司芜湖 借字第 至 供最高额保借款金额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签订日期 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担保(万元)

政务区支行 110072603251000001 2027-03-27 证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

徽商银行股份 沧州明珠提

27 借字第有限公司芜湖 芜湖制膜 110072511281000001 2025-11-28 12个月 2000 支付货款 供最高额保

政务区支行 证号

齐鲁银行股份 《齐鲁银行借款合同》 2026-06-05 6 6 沧州明珠提购买聚酰胺(尼龙 )

28 有限公司德州 德州新材料 2026年 170071法借字 2026-06-05 至 1000 供最高额保

平原支行 第 DZ0113号 2026-12-25 等原材料 证

中国光大银行 2026-04-22 沧州明珠提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光

29 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制膜 20260046 2026-04-22 至 1000 支付货款 供最高额保沧借字 号

沧州千童支行 2027-05-21 证

中国银行股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2 沧州明珠提2025 2025-09-26 不超过 个 1000 购电、发工资、购原30 有限公司平原 德州制膜 年平中银司中小借 供最高额保

支行 字 056 月 材料号 证

《齐鲁银行借款合同》

齐鲁银行股份 2025年 170071法借字 2025-12-25 沧州明珠提

31 有限公司德州 德州制膜 第 DZ0207号 12个月 1000 购买聚乙烯等原材料 供连带责任平原支行 《<齐鲁银行借款合同> 保证2026-05-15之变更协议》《离岸流动资金贷款合上海浦东发展 同(适用于离岸直贷业 23200 沧州明珠提万

32 银行股份有限 沧州锂电 务)》 2026-05-22 12个月 日常经营周转 供最高额保日元

公司 OSA-CH45002026000 证上海浦东发展

33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沧州锂电 21412025280208 2025-09-30 12个月 3000

向沧州隔膜购买塑料 沧州明珠提

银行股份有限 制品 供最高额保借款金额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名称及编号 签订日期 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担保(万元)

公司沧州分行 证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 向沧州隔膜购买塑料 沧州明珠提

34 21412025280254 至银行股份有限 沧州锂电 2025-11-25 2026-11-24 7000 制品、化学合成材料 供最高额保《补充合同》

公司沧州分行 21412025280254-01 等 证

(三)担保合同担保债权担保主债务发

序号 担保权人/债权人 合同名称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担保人 债务人 最高限额 担保方式生期间(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ZB21412025 2025-09-28至

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09-28 沧州明珠 沧州隔膜 10000 保证

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00000026 2026-09-2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光沧最高质字 专利权质 2023-08-28至

2 最高额质押合同 2023-08-28 沧州隔膜 沧州隔膜 565

限公司沧州分行 20230003号 押 2026-08-27兴银(沧)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5-01-02至

3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4-12-25 字第 2024066 沧州明珠 沧州隔膜 1000 保证

司沧州分行 2027-01-01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光沧最高字 2023-08-28至

4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3-08-28 沧州明珠 沧州隔膜 15000 保证

限公司沧州分行 20230054号 2026-08-2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人民币2023(沧州明限公司沧州朝阳支 1155000000.00 连带责任 2024-05-14至

5 2024-05-14 珠锂电银团 沧州明珠 沧州锂电 115500

行、秦皇岛银行股份 元银团贷款保证 保证 2031-10-21

保)字 01号

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等 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2025(沧州明限公司沧州朝阳支 2024-05-14至

6 最高额抵押合同 2025-04-29 珠锂电银团 沧州锂电 沧州锂电 6942.21 抵押

行、秦皇岛银行股份 2031-10-21

抵)字 01号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光沧最高字 2026-04-22至

7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6-04-22 沧州明珠 沧州制膜 1000 保证

限公司沧州分行 20260017号 2027-05-21兴银(沧)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5-01-02至

8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4-12-25 字第 2024067 沧州明珠 沧州制膜 1000 保证

司沧州分行 2027-01-01号担保债权

序号 担保权人/担保主债务发

债权人 合同名称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担保人 债务人 最高限额 担保方式生期间(万元)

004080001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026年河西 2026-06-10至

9 保证合同 2026-06-10 东塑集团 沧州明珠 20000 保证

限公司沧州河西支行 (保)字 0010 2027-06-09号

HTC130695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026-01-23至

10 保证合同 2026-01-23 00YBDB2026 东塑集团 沧州明珠 20000 保证

限公司沧州朝阳支行 2027-01-22

N001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6-01-16至

11 保证合同 2026-01-16 -09-2026-009 东塑集团 沧州明珠 7700 保证

司沧州分行 2027-01-15(保证)

HTC130695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2025-07-30至

12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07-30 00YBDB2025 东塑集团 沧州明珠 10000 保证

限公司沧州朝阳支行 2026-07-29

N00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C250924GR 2025-09-25至

13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09-25 东塑集团 沧州明珠 15000 保证

司沧州分行 7189285 2026-09-24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5-12-18至

14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12-18 -09-2025-105 东塑集团 沧州明珠 10300 保证

司沧州分行 2026-12-07(保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ZB80012026 连带责任 2026-03-12至

15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6-03-12 沧州明珠 芜湖制膜 5000

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00000043 保证 2027-03-12

3402080777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 2024-09-19至

16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4-09-19 2024000011 沧州明珠 芜湖制膜 4900 保证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7-09-19

8

担保债权

序号 担保权人/担保主债务发

债权人 合同名称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担保人 债务人 最高限额 担保方式生期间(万元)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4111220 2024-11-14至

17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4-11-14 沧州明珠 芜湖制膜 5000 保证

司芜湖政务区支行 000012 2027-11-14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5112020 2025-11-25至

18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11-25 沧州明珠 芜湖制膜 5000 保证

司芜湖政务区支行 0000122 2028-11-25

3402080777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 2025-08-22至

19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08-22 2025000121 沧州明珠 芜湖隔膜 3000 保证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8-08-22

0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4111220 2024-11-14至

20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4-11-14 沧州明珠 芜湖隔膜 1000 保证

司芜湖政务区支行 000011 2027-11-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ZB80012025 2025-10-19至

2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10-19 沧州明珠 芜湖隔膜 1000 保证

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00000448 2026-05-16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5112020 2025-11-25至

22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11-25 沧州明珠 芜湖隔膜 2000 保证

司芜湖政务区支行 0000123号 2028-11-2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0040800012-

人民币壹拾亿元 首笔贷款资金

限公司沧州分行、中 2022年河西

23 银团贷款保证合 2022-03-15 沧州明珠 芜湖隔膜 100000 保证 提取日至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字 0001

同 2029-12-31

芜湖分行等 号

2025年

齐鲁银行综合授 170071法授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 德州新材 2025-06-27至

24 信最高额保证合 2025-06-27 最高保字第 沧州明珠 1000 保证

司德州平原支行 料 2026-06-26

同 DZ0115号

-0001号担保债权担保主债务发

序号 担保权人/债权人 合同名称 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担保人 债务人 最高限额 担保方式生期间(万元)

2025年平中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5-09-26至

25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09-26 银司中小高保 沧州明珠 德州制膜 1000 保证

司平原支行 2026-09-26

字 034号

2025年

齐鲁银行资产池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 170071池法 2025-02-20至

26 授信最高额保证 2025-02-20 沧州明珠 德州制膜 1000 保证

司德州平原支行 授最高保字第 2026-02-19合同

004号

OSAZB214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2026-05-22至

27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6-05-22 2026000000 沧州明珠 沧州锂电 10000 保证

份有限公司 2027-05-28

0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ZB21412025 2025-09-28至

28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5-09-28 沧州明珠 沧州锂电 10000 保证

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00000025 2026-09-28

2025年

齐鲁银行综合授 170071法授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5-12-25至

29 信最高额保证合 2025-12-25 最高保字第 沧州明珠 德州制膜 1000 保证

司德州平原支行 2026-12-24

同 DZ0199号

-0001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光沧最高字 2026-04-22至

30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26-04-22 沧州明珠 德州制膜 1000 保证

限公司沧州分行 20260018号 2027-05-2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6年芜中 2026-06-29至

31 抵押合同 2026-06-29 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 24027.10 抵押

司芜湖分行 银抵字 009号 2030-06-2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026年芜中 2026-06-29至

32 抵押合同 2026-06-10 芜湖隔膜 芜湖隔膜 26620.25 抵押

司芜湖分行 银抵字 010号 203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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