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西安市丈八一路10号中铁西安中心32层
电话:029-89840840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兴化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化股份”)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 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
了《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1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长韩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陕西省
兴平市东城区迎宾大道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所见证律师通过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上午9:15至
2025年8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46265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72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0430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3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835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共计2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2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15835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7%。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5976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46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43%;反对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5%;弃权6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2%。
3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5985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55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37%;反对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5%;弃权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8%。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5972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7%;反对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42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91%;反对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5%;弃权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4%。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5981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反对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弃权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51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91%;反对2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5%;弃权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4%。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五)《关于拟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5981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225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弃权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55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59%;反对225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7%;弃权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4%。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