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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闽光:自我培训制度(2026年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自我培训制度(2026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履职意识、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公司下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训内容、目的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企业战略管理和资本运作的

基本知识、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

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除外)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

本原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培训目的是为系统了解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树立风险意识和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

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运作和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培训目的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专业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培训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规范治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内幕信息的规范、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联交易等。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相关人员的履职意识,及时上报重大信息、增强内幕信息保密意识。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条 培训形式分为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主要指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培训。内部培训是指由公司不定期组织的,由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或邀请外部专业人士授课、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每个任职期间,应当积极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培训可采用网上自学与集中授课、辅导、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期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发送电子邮件、微信、微博、报送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部门,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完相关外部培训后,应当及时将培训结果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将培训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复印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留档。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外部

培训信息,提前拟订培训计划并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培训通知要求确定参加培训事宜,做好联络、协调、报名、安排交通、联系酒店、住宿等相关事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因参加公司证券事务部

统一安排的培训而产生的培训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及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鼓励并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采取各种形式的自学。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颁布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以电子邮件、微信、微博、传真等方式递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章 培训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结合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培训课程,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计划。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参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自主培训计划,并承担部分授课任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组织培训时,应当做好培训的记录、录音、录像或摄影工作,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并将参训对象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公司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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