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1号国宾酒店写字楼308-310室
邮政编码:100037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5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
202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
翠区黄河街1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2025年5月8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53200586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为15975093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516030768股。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6人,代表股份220702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692%。
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计214人,代表股份28299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40%。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92406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858%;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2人,代表股份28296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3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文轩先生主持。
5、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及监事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390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87%;反对292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27%;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6%。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392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6%;反对29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0327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9%;反对356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5%;
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32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6%;反对35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8%;
弃权1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331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0%;反对35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6%;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7928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95%;反对354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2%;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123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5%;反对39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弃权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7719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27%;反对393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1%;弃权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2%。
7、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0213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7%;反对30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
弃权1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8%。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29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2%;反对25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8%;
弃权1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0%。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7889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10%;反对25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2%;弃权1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9%。
9、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27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9%;反对267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
弃权15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229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6%;反对31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5%;
弃权1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9%。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7826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77%;反对310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0%;弃权1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428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7%;反对25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9%;
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2802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05%;反对255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1%;弃权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4%。
上述议案5、6、8、10、11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孙广亮
律师:
孙广亮刘君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