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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1号国宾酒店写字楼308-310室

邮政编码:100037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该决议已于

2025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参见公司2025年8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

区黄河街1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53200827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为21541893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票不享有投票权。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为510466382股。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05人,代表股份198812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7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03人,代表股份6409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92407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925%。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01人,代表股份6404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文轩先生主持。

5、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35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21%;反对241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23%;弃权50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394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014%;反对241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048%;弃权50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340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66%;反对242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73%;弃权5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3937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297%;反对242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608%;弃权5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95%。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000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5%;反对248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75%;弃权33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359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33%;反对248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970%;弃权33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98%。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孙广亮

律师:

孙广亮刘君

2025年9月29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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