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1证券简称:威海广泰公告编号:2025-063
债券代码:127095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9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16号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文轩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截至2025年9月24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53200827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为21541893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票不享有投票权。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为510466382股。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05人,代表股份198812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72%。
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03人,代表股份6409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5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92407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9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1人,代表股份6404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7%。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351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21%;反对241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3%;
弃权50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394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014%;反对241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048%;弃权50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340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66%;反对242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3%;弃权5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3937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297%;反对242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608%;弃权51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000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55%;反对248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5%;
弃权33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359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33%;反对2480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970%;弃权33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98%。
特别说明:
1、上述议案均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2、上述议案关联股东即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