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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科技: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人”)作为三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变科技”、“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

1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人

力资源、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生产与研发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

目管理、投资管理、关联交易、担保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沟通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环境中的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管

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控制、销售与收款、采购价格及成本的管理与控

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因素主要包括市场竞

争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需求下滑风险和销售管理风险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2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

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

1)公司董事管理层对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3)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现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

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对外财务报告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监督无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

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5)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

3)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

3一般缺陷: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通过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2025年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

度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三变科技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三变科技2025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沈琳蒋舟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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