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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14证券简称:罗平锌电公告编号:2024-029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尤立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8959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0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859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9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99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99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99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8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00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1%;反对4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869%;反对49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02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3%。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1%;反对4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869%;反对49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02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3%。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00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43%;反对49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67%;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855%;反对49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150%;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9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00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84%;反对9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25%;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52%;反对9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553%;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95%。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00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5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00%;反对5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945%;反对5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00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6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76%;反对89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34%;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72%;反对89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434%;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9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00关于《拟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64%;反对93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4%;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469%;反对9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42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3%。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00关于《2024年度拟对外捐赠》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84%;反对9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26%;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52%;反对94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653%;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9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84%;反对9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52%;反对97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84%;反对9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52%;反对97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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