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度独立性的评估及专项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根据上述规定,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2025年度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彭桂芬女士、巴琦先生、林艳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彭桂芬女士、巴琦先生、林艳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
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