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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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七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
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
销及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
限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
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
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2022年8月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决定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2022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国海诚独立董事
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2年10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国海诚独立董事对公司修订《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修订。
2022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1059.1758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工作。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公告了《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
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的118.03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2023年12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2024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意见。
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4年
12月30日上市流通。
2025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事项,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意见。
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5年
10月31日上市流通。
2025年1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2025年12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5年
12月30日上市流通。
2026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事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的具体内容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时调整回购价格方法:P=P0-V,其中:P为调整后的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调整回购价格方法:P=P0÷(1+n),其中:P为调整后的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初始的回购价格为5.26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初始的回购价格为7.18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至4.5035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至
6.60897元/股。
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6年6月22日实施完毕,以公司总股本
4657940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9309元,同时,以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因此,公司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50357元/股调整为3.57022元/股;尚未解锁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由6.60897元/股调整为5.32472元/股。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方案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
1、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业绩考核情况,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
有的归属于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归属于第二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45462股,回购价格为3.57022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7386股,回购价格为5.32472元/股。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
离职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相关规定,该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以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可以按照约定考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前述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46515股,回购价格为3.57022元/股,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数合计为499363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方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予部分于2022年12月29日完成登记,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12月29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2日出具的“天健审[2026]1-1277号”《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天健审[2026]1-1172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6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第三个(2)以2021年营业利润为基准,2025年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11.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5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完成考核要求且△EVA为正,总资
产周转率不低于1.16。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2025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4.35%,且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7.19%
及同行业均值-6.98%;
(2)以2021年营业利润为基准,公司2025年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为23.03%,且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4.09%及同行业均值-20.87%;
(3)2025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为 41443.56万元,且?EVA为正;2025年公司总资产周转率为1.18,高于1.16。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公司总部激励对象考核
公司总部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公司总部激励对象(含公司班子成员)沿用公司现有绩效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以公司整体业绩指标为基础,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保利中轻委派董事考核以公司整体业绩
指标为基础结合其履职情况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90.80
(2)公司各子公司激励对象业绩考核
公司各子公司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解除限售比例(主体)*解除限售比例(个体)公司各子公司以公司每年下达的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当年实际可解锁额度,具体考核指标以公司下达的最终指标为准。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考核办法
9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公司主体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解除限售比例(主
1.01.00.90
体)
公司各子公司激励对象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度的个体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解除限售比例(个
1.00.90.80
体)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8名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动离职或者退休等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余62名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另54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因此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3551729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首次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于2023年10月30日完成登记,因此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10月30日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1.0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第二个(2)以2021年营业利润为基准,2024年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解除限售期10.8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4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完成考核要求且△EVA为正,总资
产周转率不低于1.16。
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参照公司2025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具
体情况如下:
(1)公司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7.95%,且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9.33%
及同行业均值0.72%;
(2)以2021年营业利润为基准,公司2024年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为31.27%,且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11.34%及同行业均值-14.69%;
(3)2024年公司经济增加值(EVA)为 37776.58万元,且?EVA为正;2024
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年公司总资产周转率为1.21,高于1.16。
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1)公司总部激励对象考核
公司总部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公司总部激励对象(含公司班子成员)沿用公司现有绩效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以公司整体业绩指标为基础,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保利中轻委派董事考核以公司整体业绩
指标为基础结合其履职情况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90.80
(2)公司各子公司激励对象业绩考核
公司各子公司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解除限售比例(主体)*解除限售比例(个体)公司各子公司以公司每年下达的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当年实际可解锁额度,具体考核指标以公司下达的最终指标为准。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公司主体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解除限售比例(主
1.01.00.90
体)
公司各子公司激励对象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度的个体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解除限售比例(个
1.00.90.80
体)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0名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另8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达到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因此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460012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
1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内容及本次回购注销方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回购注销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7月29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林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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