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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3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

下午2: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宝轻大厦1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5年12月6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召

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方

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下午2: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号公司宝轻大厦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35人,代表股份

258482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217389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7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41093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2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033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4%;反对1432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4%;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54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34%;反对1432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8%;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029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9%;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3%;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50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39%;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3%;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031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6%;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3%;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5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83%;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3%;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029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9%;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3%;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50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39%;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3%;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029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8%;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3%;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50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34%;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3%;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3%。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031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数的99.4386%;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3%;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5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83%;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3%;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031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6%;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3%;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75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83%;反对143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3%;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450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5%;反对1014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4%;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17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40%;反对1014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19%;弃权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耿晨________________

李晗________________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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