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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股份:东港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3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5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

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14点整在济南市山大北路23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史建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表决共计

285人,共计代表股份165127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5297%,其中:亲自

出席及受托代理人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6150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30.837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2人,代表股份3624515股,占公司总股本0.6921%。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2025年

4月18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和2025年度工作计划

2、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7、关于与各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议案

8、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2024年度的工作情况做了述职报告。

(二)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和2025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64902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6%;反对2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2、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

4法律意见书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64914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6%;反对1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弃权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64922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7%;反对1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64905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6%;反对1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8%;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3402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50%;

反对票1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21%;弃权票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9%。

5、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64929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7%;反对1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25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206%;反对16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4972%;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2%。

5法律意见书

6、关于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64722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6%;反对36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0%;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3219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206%;

反对票3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14%;

弃权票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1%。

7、关于与各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64885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3%;反对20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5%;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8、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164877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4%;反对2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3374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942%;

反对票2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32%;弃权票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85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郭晋

经办律师:

阎登洪王亚晶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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