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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强电子: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19证券简称:康强电子公告编号:2026-025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号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郑芳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00人,代表股份113336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03%。其中:1、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4009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0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9人,代表股份39327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4%。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9060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89%。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24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0%;反对3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9%;

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647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54%;

反对3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4%;

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

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20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2%;反对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7%;

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64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86%;

反对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2%;

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

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16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2%;反对3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9%;

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639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49%;

反对3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2%;

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9%。

该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18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8%;反对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1%;

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64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45%;

反对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3%;

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

该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2445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138%;反对8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0%;

弃权738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16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50%;

反对8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75%;

弃权738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6%。

该议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25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3%;反对3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弃权757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64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33%;

反对3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2%;

弃权757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6%。

该议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高密度高可靠性集成电路引线框架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37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9%;反对3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

弃权73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661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62%;反对3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6%;

弃权73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1%。

该议案获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881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4%;反对3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5%;

弃权91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605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19%;

反对3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5%;

弃权91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5%。

该议案获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878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9%;反对3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0%;

弃权102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602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72%;

反对3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2%;

弃权102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5%。

该议案获通过。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分别提交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向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垯全、张曹栋

3、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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