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098号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
1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15:00时在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金源路906号行政楼四楼1号会议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副董事长郑芳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2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1名,为2026年4月15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74009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7209%。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9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9327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479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法律意见书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4、《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5、《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投资建设高密度高可靠性集成电路引线框架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8、《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经表决,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并予以公布,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2924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0%;反对3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9%;
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8647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54%;反对3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4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4%;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
2、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2920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32%;反对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7%;
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864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86%;反对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2%;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
3、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916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2%;反对3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9%;
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8639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49%;反对3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2%;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9%。
4、《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2918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08%;反对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1%;
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864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5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45%;反对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3%;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
5、《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445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38%;反对8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0%;
弃权738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816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50%;反对8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75%;弃权738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6%。
6、《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925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73%;反对3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弃权757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864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33%;反对3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2%;弃权757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6%。
7、《关于投资建设高密度高可靠性集成电路引线框架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937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9%;反对3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
弃权73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6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8661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62%;反对3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6%;弃权73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1%。
8、《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881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4%;反对3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5%;
弃权91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8605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19%;反对3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5%;弃权91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5%。
9、《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878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9%;反对3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0%;
弃权102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同意18602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72%;反对3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2%;弃权102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5%。
本次股东会就上述所有提案的表决情况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做了单独的计票并公布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7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佳平承办律师:赵垯全张曹栋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