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0证券简称:韵达股份公告编号:2025-031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0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9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共6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43867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879%。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9004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5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86245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6%;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
权委托代表共计654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3人,参加网络投票的6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961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80%。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所持公司股份740.38万股。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聂腾云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现场或视频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5969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4%;反对6116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2%;弃权1781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063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039%;反对6116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96%;弃权1781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65%。
提案2.00《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5991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9%;反对641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4%;弃权146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08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99%;反对641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93%;弃权146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08%。
提案3.00《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5909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6%;反对645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3%;弃权1499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00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340%;反对6458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13%;弃权1499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7%。
提案4.00《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5943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8%;反对6253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1%;弃权1670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037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38%;反对6253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05%;弃权1670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8%。
提案5.00《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6216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5%;反对6872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2%;弃权7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310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53%;反对6872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91%;弃权7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6%。
提案6.00《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0640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47%;反对62302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55%;弃权9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734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818%;反对62302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298%;弃权9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4%。
提案7.0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34934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4%;反对807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8%;弃权8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028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859%;反对807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3%;弃权8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高霞、郑钰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