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韵达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391号

致: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道9号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现场会议并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1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二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00在浙江省慈溪市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源大

道9号召开,由董事长聂腾云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75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21148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18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461559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3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37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59588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2%。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7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599001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3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516456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6%;反对425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5%;弃权44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208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675%;反对42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66%;弃权4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5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6389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2%;反对425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7%;弃权50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141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559%;反对42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23%;弃权50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17%。

表决结果:通过。

4(三)《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16434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1%;反对427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9%;弃权4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186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311%;反对42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24%;弃权4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6887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9%;反对418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4%;弃权7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639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867%;反对418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25%;弃权7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6277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8%;反对465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0%;弃权2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029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5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85%;反对465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11%;弃权2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7369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42%;反对135529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0%;弃权22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121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974%;反对13552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59%;弃权22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6323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8%;反对45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8%;弃权2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075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58%;反对45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0%;弃权26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2%。

表决结果:通过。

6(八)《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0952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625%;反对868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43%;弃权26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0952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625%;反对868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43%;弃权26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韵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5月26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