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在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均合格,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已达成、符合其他行权条件;可行权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可行权股票
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
综上,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共计1482万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所需的相关事宜。二、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1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不合格,不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该部分可行权比例为0。公司将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注销412万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