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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汇洲: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ST汇洲 --%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提高年报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对等。

第二章年报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

1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2(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年报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

3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将前述资料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三条其他年报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2、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四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4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五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对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报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由公司董事会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5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022年4月施行的《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步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

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

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

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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