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
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1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参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层面,与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匹配,具有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能较好地预防、发现和纠正公司在经营、管理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较有力地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有序进行,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范要求。
根据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评价过程采用个别访谈、穿行测试、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其中: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及重要控股子公司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含青海青一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热热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壹亘精密机床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7.54%,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9.06%。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发展战略、组织架构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内部监督);业务流程管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层面(财务报告、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关联交易及对
外担保、信息披露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部分参股公司2025年度营业利润金额较小,因此未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2025年8月修订版)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2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财务报该缺陷造成的财务报该缺陷造成的财务报该缺陷造成的财务报表表潜在表潜在错报大于等于表潜在错报大于等于潜在错报小于合并财务
错报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报表资产总额的0.5%,额的1%,或大于等于额的0.5%但小于其或小于全年合并营业收当期全年合并营业收1%,或大于等于合并入的1%,以二者孰低为入的2%,以二者孰低营业收入的1%但小标准确定为标准确定于其2%,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非一般性文字描述错误);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
过程中未能发现该等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监督无效;
5)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1)未依照现行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
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
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外,和财务报告控制相关的其他控制缺陷。
3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直接直接财产损失大于等直接财产损失大于等直接财产损失小于合损失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
总额的1%,或大于等总额的0.5%但小于其的0.5%,或小于全年合于当期全年合并营业1%,或大于等于合并并营业收入的1%,以收入的2%,以二者孰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低为标准确定其2%,以二者孰低为标准确定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缺陷发生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企业并购后未能达到
预期目标;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重大处罚;
3)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重要缺陷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4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2025年初,公司经自查发现2019年度及2020年度部分互联网信息推广业务和部分
版权授权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会计处理不当,于2025年4月24日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
因上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及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并于2025年11月18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前述事项,公司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16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根据该决议公司完成了对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受上述事项影响的2021年度-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差错更正工作,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已于2025年4月完成披露。
2.2025年6月,公司邀请外部法律顾问为公司全员开展《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义务、内幕交易法律责任及监管动向》专题培训。此外,公司聚焦年报披露差错整改与合规能力提升,组织多轮合规专题会议,以加强公司全员合规意识,参会范围覆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财务关键岗位人员。通过上述会议、培训,公司有效提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
3.公司持续加强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并要求财务
人员深入业务部门,切实掌握业务情况,以保障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公司财务部多次召开内部例会,会议除复盘财务审批流程外,还聚焦于风险业务防控,组织财务人员学习财务法规与典型风险案例,引导财务人员关注交易背景、业务实质,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
4.为进一步增加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合规意识,公司法律合规部起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承诺函》,并安排相关人员签署。根据承诺函,承诺人需充分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与义务,明确信息披露范围及真实、准确、完整等基本原则,严格履行主动学习、配合披露、信息审核、内幕信息管理、及时报告等义务,若违反承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将承担监管处罚、民事赔偿等相应法律责任。
55.公司就违规披露事项对时任高管进行了责任认定,公司认定与监管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认定保持一致。2025年12月,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公司召开违规事项追责专项会议针对2019年及2020年年报披露差错的相关问题,对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作出内部通报批评。2026年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直接责任人员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时任董事会秘书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
截至目前,公司已采取适当的整改措施消除前述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对本报告期的不良影响。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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