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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汇洲: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ST汇洲 --%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规则、指引以及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1(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提供财务的审议和披露

第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2第七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除遵循本章规定外,本章未尽事宜,按照

《上市规则》、《规范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提供财务资助的持续管理和披露

第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3第四章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财

务资助对象及其担保方(如有)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审部门对上述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及其担保方(如有)日后的

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或其担保方(如有)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未能按时足额履行担保责任,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对违

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建议董事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对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报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4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由公司董

事会具体确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022年

8月施行的《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

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

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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