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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4-2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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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526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45881320000

名 称关于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剑飞、武宁、陈莹莹: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虚增收入导致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未披露对齐齐哈尔欣豪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重大进展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董事会秘书武宁、财务总监陈莹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财务总监陈莹莹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剑飞、董事会秘书武宁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武剑飞、武宁和陈莹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相关事项后续我局将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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