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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俊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5-30 00:00 查看全文

ST汇洲 --%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673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48565739000

名 称关于对王俊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俊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俊峰:

你作为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你配偶韩晓波和你母亲毕彩娟证券账户于在2024年12月9日-2025年4月14日期间卖出公司股票16.2万股,成交金额72.638万元;你的证券账户于2025年5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8万股,成交金额30.72万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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