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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24证券简称:天邦食品公告编号:2024-048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年4月8日15:00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拾分味道(临泉)食品有限公司多功

能厅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8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8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星期一)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拾分味道(临泉)食品有限公

司多功能厅;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邦辉;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35332727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5.90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320355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4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212916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5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8人,代表股份235363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24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212916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58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954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54%;反对3073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99%;弃权2993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635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696%;反对3073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585%;弃权2993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8%。

提案2.0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899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98%;反对3128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55%;弃权2993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7%。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08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355%;反对31286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926%;弃权2993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8%。

提案3.00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951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47%;反对30761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06%;弃权2993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60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86%;反对30761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696%;弃权2993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3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万晓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2024)承义法字第00066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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