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债券代码:127109 债券简称:电化转债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六年九月
声 明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化”、“公司”、“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次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且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889.35 万股,
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41%。本次激励计划拟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权益。
鉴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总额可能存在变动,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本总额均以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股本总额 62952.2901万股进行测算。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26元/股。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5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八、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次激励计划经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十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 13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 2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一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8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2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 35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公司、本公司、湘潭电化、
指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股东会 指 本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的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指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授予日 指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有效期 指售期届满之日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解除限售期 指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解除限售日 指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解除限售条件 指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湘潭市国资委 指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试行办法》 指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规范通知》 指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102号文》 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工作指引》 指考分〔2020〕178号)
《公司章程》 指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考核办法》 指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并参考《102号文》《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和骨干员工的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董
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湘潭市国资委审批和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次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权
益行使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并参考《102号文》《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58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业务骨干。
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
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除职工董事外)必须经股东会选举、职工董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正在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天。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东会召开的 5 日前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889.35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41%。本次激励计划拟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权益。
鉴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总额可能存在变动,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本总额均以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股本总额 62952.2901万股进行测算。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权益占本计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权益占授
姓名 职务 划草案公告日公数量(万股) 予总量比例 司股本总额比例
成希军 董事、总经理 11.91 1.34% 0.02%
董事、常务副
贺娟 10.71 1.20% 0.02%总经理
周彤 总工程师 14.42 1.62% 0.02%
邝灿 副总经理 10.12 1.14% 0.02%
张伏林 财务总监 10.12 1.14% 0.02%
谢奇 副总经理 10.12 1.14% 0.02%
张旭 总经理助理 8.57 0.96% 0.01%
邹秋阳 总经理助理 8.57 0.96% 0.01%
寻怡 职工代表董事 7.14 0.80% 0.01%
沈圆圆 董事会秘书 5.83 0.66% 0.01%
中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791.84 89.04% 1.26%
(148人)
合计 889.35 100.00% 1.41%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其他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确定。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若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监管政策执行。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
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
第六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湘潭市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 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8 30%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本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因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不构成短线交易,但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除外。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该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2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2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若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公布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2.27元/股的 50%,即 6.14元/股。
(二)本计划公布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2.52元/股的 50%,即 6.26元/股。
第八章 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本计划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
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
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
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
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5.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
约束机制;
6.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
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依据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
予以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对应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8年,上市公司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考核期 第二个考核期 第三个考核期业绩考核指标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10% 10.5% 11%
目标值(A0)
净资产收益率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A) 9.5% 10% 10.5%
触发值(A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80% 100% 120%
目标值(B0)
净利润较2025年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的增长率(B) 70% 90% 110%
触发值(B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资产负债率(C) 目标值(C0) 不超过40% 不超过45% 不超过50%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在资产负债率(C)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各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指标净资产收益率(A)、净利润较 2025 年的增
长率(B)的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方式如下:
业绩考核指标 指标达成系数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0则X=1
净资产收益率(A)
A0>A≥A1则X=0.80
权重为50%
A
B≥B1则Y=0.8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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