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健全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
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 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第三条 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次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
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实施工作。公司组织人事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会同财务部、董事会工作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
理相关考核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三章 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第九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一)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对应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 2026-2028年,上市公司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一个考核期 第二个考核期 第三个考核期业绩考核指标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10% 10.5% 11%
目标值(A0)
净资产收益率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A) 9.5% 10% 10.5%
触发值(A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80% 100% 120%
目标值(B0)
净利润较2025年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的增长率(B) 70% 90% 110%
触发值(B1)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C) 目标值(C0) 不超过40% 不超过45% 不超过50%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在资产负债率(C)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各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指标净资产收益率(A)、净利润较 2025 年的增
长率(B)的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方式如下:
业绩考核指标 指标达成系数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0则X=1
净资产收益率(A)
A0>A≥A1则X=0.80
权重为50%
A
B≥B1则Y=0.80
权重为50%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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