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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目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3—4页

三、附件………………………………………………………………第5—8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5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6页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第7—8页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2-504号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电化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湘潭电化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湘潭电化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湘潭电化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第1页共8页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湘潭电化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湘潭电化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2页共8页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

480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08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487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4870000张,共计募集资金487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50.00万元(含税,不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5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815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财信证券于2025年6月2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用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80.45万元和公司前

期已支付的保荐费50.00万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44.1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7963.7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2-7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预备费及募集资金项目备案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投资铺底流动投资额文号资金

第3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湘潭电化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50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5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湘潭电化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50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6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湘潭电化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50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赵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7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湘潭电化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2-50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彭亚敏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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