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26年4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逾20天。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4点在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
东路 8号公司 A幢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61990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73%,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均为截至2026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01424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13%。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195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06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849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01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006018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本议案通过。
2、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0572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弃权4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本议案通过。
3、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5622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反对14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弃权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7914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反对14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4、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546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35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弃权37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93422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36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弃权37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775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反对36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37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6、审议《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480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8%;反对10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弃权36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本议案通过。
7、审议《关于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353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22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6%;弃权38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本议案通过。
8、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572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弃权41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本议案通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5801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41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勤芝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沈高妍
2026年5月8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