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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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7月30日,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于2026年8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逾15天。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18日13:30点在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
始丰东路 8号公司 A幢 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502910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18%,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名,均为截至2026年8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11792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76%。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4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237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3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590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33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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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4912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97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74742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
97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2、审议《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非独立董事:徐小敏》
表决结果:同意2719374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68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7064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24%。
2.02、审议《非独立董事:徐铮铮》
表决结果:同意271355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94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124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877%。
2.03、审议《非独立董事: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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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70000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0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25146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099%。
2.04、审议《非独立董事:陈子强》
表决结果:同意269708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03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2477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43%。
2.05、审议《非独立董事:庞正忠》
表决结果:同意268640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84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4091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447%。
3、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独立董事:李大永》
表决结果:同意268738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13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1507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860%。
3.02、审议《独立董事:李征宇》
表决结果:同意270837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40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606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696%。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03、审议《独立董事:曾爱民》
表决结果:同意2837678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9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6383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47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波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李勤芝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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