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尽事宜,适
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第(一)至(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八条进行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格
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四章责任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
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条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
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
任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修订稿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