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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电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27证券简称:南极电商公告编号:2025-064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正式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1)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2)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

3、涉案的金额:

(1)本次诉讼案件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起诉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所涉调降许可费

及损失等金额合计为95250000.00元,变更后诉讼金额为565404284.89元(不含利息)。

(2)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另案起诉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金额为81690733.00元(暂计)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客户本年未确认收入,鉴于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其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与诉讼方的合同情况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和兆”)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商标授权许可服务合同》,约定本公司授权上海新和兆使用卡帝乐系列商标,许可期限为2018年3月2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海新和兆按约支付许可使用费及保证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1)上海新和兆及/或其经销商开设的卡帝乐店铺或销售的商品数次被第三方起诉侵害商标权,导致本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损失;2)违反合同约定,存在擅自再许可下游经销商使用授权商标、擅自修改授权使用商标样式、违反质量管理约定;

3)不遵守本公司客户管理要求,本公司在业务履约期间多次对上海新和兆发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通知,并对其未规范使用情况要求通知整改;4)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自2024年

6月至2025年1月,上海新和兆持续未向本公司支付合同约定授权费用,本公司对上海新和兆

发出催缴通知,并于2025年4月向其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及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上海新和兆为逃避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针对本公司的不合理高额诉讼,涉嫌严重侵害本-1-公司商业利益、商业形象等合法权益。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坚决维护自身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正式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上海新和兆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后经管辖权异议程序,

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2025沪0118民初19078号),所涉调降许可费及损失等金额合计为95250000.00元。2025年6月本公司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新和兆提起另案起诉,诉讼金额合计81690733.00元(暂计)。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5沪0118民初19078号)受理通知,上海新和兆对原诉讼请求提出变更申请,诉讼金额变更为565404284.89元(不含利息)。本次诉讼事项基本信息如下:

(一)上海新和兆诉本公司

1、受理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燕被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祥

(二)本公司另案诉讼上海新和兆

1、受理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祥被告: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玲燕上海和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红伟三、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新和兆诉讼本公司

2025年1月,上海新和兆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诉讼,2025年12月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原诉讼请求:

1、变更《商标授权许可服务合同》约定的第八年度-第十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年度许可费,由3500万元/年变更为1050万元/年;

2、本公司返还上海新和兆因授权商标无法使用而已经支付的许可服务费用,总计1575万元;

-2-3、本公司赔偿上海新和兆因公司违约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暂定500万元;

4、本公司支付上海新和兆因延迟交付辅料的违约金,暂定100万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2)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解除本公司与上海新和兆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本公司赔偿上海新和兆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41538857.62元;

3、本公司返还上海新和兆已支付的2023年12月、2024年商标许可费共计23833333.33元及利息;

4、本公司退还上海新和兆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

5、本公司支付延迟交付商标辅料的违约金93.94万元;

6、本公司赔偿上海新和兆因违约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产生的经济损失20000000元;

7、本公司赔偿上海新和兆因合同根本违约及解除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000元;

8、本案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以上共计565404284.89元(不含利息)。

(二)本公司另案起诉上海新和兆

针对上海新和兆的涉嫌违约情况,本公司于2025年4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新和兆及上海和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另案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一侵犯第三方权利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共计200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680万元。

3、确认《商标授权许可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自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的《关于:

解除<商标授权许可服务合同>及其全部补充协议的通知》送达上海新和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时(即2025年4月7日)已解除。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1月1日至合同解除日(即2025年4月7日)基本授权

许可使用费930.1370万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度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24年6月

20日起计算至被告结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截至2025年5月31日暂计121.6772万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商标使用费,自合同解除次日(即2025年4月8日)起至被告正式停止使用许可商标之日止,参照2025年度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计算(截至2025年5月31日暂计517.8082万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减免的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1400万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未补足减免的2023年度、2024年度的基本授权许可使用费

-3-1400万元而产生的逾期滞纳金,自触发取消减免条款之日(即2024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结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截至2025年5月31日暂计169.5879万元)

9、判令两被告承担因被告一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预期利益损失2319.8630万元

10、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诉讼成本费用,暂计30万元。

截至2025年5月31日,本公司上述诉请总金额暂计8169.0733万元。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新和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单笔涉案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情况,不存在其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诉讼、仲裁已在2025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第五节重要事项—第八项诉讼事项”中披露。公司将在后续定期报告中跟进披露其他所涉诉讼、仲裁情况。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对合作客户的知识产权合规培训与督导,持续强化合作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案情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特此公告。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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