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5月目录
正文....................................................4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4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4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情况.........................................6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6
五、结论性意见...........................................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电投能源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25年11月出具了《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3月出具了《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5年4月出具了《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6年4月,电投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
970号),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3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组成。其中,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中,电投能源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公司持有的白音华煤电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白音华煤电100%股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45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5月16日,电投能源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的预案。2025年11月14日,电投能源召开2025年第十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2025年12月18日,电投能源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2026年3月5日,电投能源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更新稿)》《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20264年4月7日,电投能源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等有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本次交易。在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批准和授权2025年5月16日,蒙东能源出具了《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优化资本结构,符合上市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批准和授权2025年5月15日,国家电投集团出具了《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优化资本结构,符合上市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
(四)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2025年5月16日,内蒙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白音华煤电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所持白音华煤电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转让价格以经有权机关备案的评估报告为依据。2025年6月17日,内蒙古公司股东国家电投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
国务院国资委已于2025年11月对本次交易所涉《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5(六)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国务院国资委已于2025年12月对本次交易进行批准。
(七)深交所的审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于2026年4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6年第4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八)中国证监会的批复2026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70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标的资产过户的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白音华煤电100%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所涉1家标的公司即白音华煤电的相关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根据《重组报告书》《股权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1.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约定,尚需确定过渡期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损益,并执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2.上市公司尚需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和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和上市手续;
63.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就前述发行涉及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的手续,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4.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在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5.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实施标的资产过户的条件;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3.本次交易所涉1家标的公司的相关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4.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交易
相关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各方依法、依约履行的情形下,其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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