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8证券简称:电投能源公告编号:2026-073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2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08月27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27日的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27号内蒙古电投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胡春艳(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7、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3人,代表股份217011552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61849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4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9人,代表股份208265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1人,代表股份208266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9人,代表股份208265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4%。
8、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9、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回避提案表决提案名称表决分类
编码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结果总表决情况16447543999.922%890000.0541%394000.0239%200551168164.1461%《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日
1.00常关联交易预通过其中,中小股计额度的议16447543999.922%890000.0541%394000.0239%436623061.3965%东的表决情况案》
总表决情况216996842099.9932%942000.0043%529000.0024%00%《关于修订公
2.00司章程的议通过其中,中小股案》20811904599.9294%942000.0452%529000.0254%00%东的表决情况
3提案1.00《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
限公司和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霍煤集团-平安证券-25
霍煤 EB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对第 1.00 项提案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股数
2005511681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475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0%;
反对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
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475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反对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41%;弃权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996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反对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该提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119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4%;反对9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52%;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华、赵立晴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6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决议;
2、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8月27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