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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甲方: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地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签署时间:年月

1甲方: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附属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与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自愿、诚信和平等的原则,就乙方愿为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提供非独家式金融服务事项,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注:以下简称为“本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金融服务内容

乙方同意向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具体包括资金监控、资金集中、结算、

融资、投资、信用担保、外汇风险管理、顾问咨询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2第二条金融服务价格

乙方在为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在符合香港(乙方成立地)及乙方提

供相关服务当地(如涉及银行账户操作,则应为相关银行账户地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遵守以下价格原则。

1.资金存款服务

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在乙方处存放的资金利率不低于同期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在当地其他主要商业银行获得的同类存款利率。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包含应计利息)原则上不高于壹仟万整等值美元。

2.结算服务

乙方按照甲方指示,为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办理代收代付及结算业务,具体内容由甲乙方针对结算服务另行书面约定。

3.融资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不在乙方发生贷款服务。

第三条责任与义务

1.乙方以非独家形式向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须保证甲方及旗下附

属公司对其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任何影响,乙方有义务保证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在乙方资金集中的安全性和资金使用的独立性。若因乙方私自挪用或违约使用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资金,导致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无法收回款项,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有权以乙方应付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的存放金额抵销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从乙方获得的同等金额贷款,基于公平原则考量,若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违反约定,怠于向乙方归还到期贷款,则乙方有权以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的存放金额抵销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怠于归还的同等金额贷款。

32.乙方在此保证及声明其已取得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一切资质并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要求。

3.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提供信息系统平台,协助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开展内部资金管理,便于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实时掌握自身账户及资金运作情况。

4.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相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其各自的法律顾问除外)或进行

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及乙方所在地的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金融管理局、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有关要求)的除外;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

露上述信息的,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命令下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其他方

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第五条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书面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如适用)

4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

3.本协议任意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条款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

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

本协议进行修改。

5.甲方及旗下附属公司与乙方可按实际需要针对个别交易签署专项协议,列明该交易的

具体条款和条件。在不违反第二条所列的价格原则前提下,如专项协议与本框架协议有不一致之处,应以专项协议为准。

6.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若本协议约定金融服务与香港强制性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以香港强制性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条法律和管辖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管辖,并应依据香港法律进行解释。

第七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地应为香港,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庭由三(3)名按照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申请人指定一(1)名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

5一(1)名仲裁员。第三(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各方共同选定或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定。

(注:以下无正文,仅续《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签署页。)

6(注:本页无正文,上接正文,仅为《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年月

乙方:国家电投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地点:中国香港

签署时间:年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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