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8证券简称:电投能源公告编号:2026-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最终裁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
司作为本案的申请人和反请求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
(1)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主张:嘉能可公司第9至第10合同年未按合同履约及嘉能可公司提取信用证事件索赔损失人民币
15699.59万元(不含利息)。
(2)嘉能可公司主张:第1、7合同年存在拒绝接收货物及未
按照合同第13条约定执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至少3434.49万美元(不含利息);第5至第10合同年拒绝接收货物、延迟开立
信用证、未提供采购计划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新诉请,损失金额为3836.22万美元(不含利息)。共计7270.71万美元(不含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根据蒙东能源此前出具的承诺,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因本次仲裁产生损失,蒙东能源将按其原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的
1股权比例,向本公司(电投能源)予以补偿。综合责任划分两种
极端情形测算,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需承担的仲裁总责任区间为
810万美元至4472.19万美元,已扣划2000万美元信用证资金
可抵减本次相关责任额度,抵减后本期及未来期间责任金额上限不超过2472.19万美元。
根据蒙东能源此前出具的相关承诺,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因本次仲裁事项产生相关损失支出,蒙东能源将按其原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比例向公司给予补偿,对应补偿额度区间为
413.1万美元至2280.82万美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仲裁赔偿责任的分摊仍未明确,公司暂无法准确量化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按上述损失及补偿区间研判相关或有负债风险;待后续责任划分明确后,公司将及时核定实际损失及对应补偿金额。
近日,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申请人和反请求被申请人)收到《氧化铝<销售合同>最终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除外)》(案件编号:HKIAC/PA19096/PA21191),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交叉申请人: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8日,协议各方将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
2列为合同共同买方。截至本公告日,该公司与电投能源和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无股权关系)。
(三)被申请人:嘉能可公司
(四)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案件编号:HKIAC/PA19096/PA21191
2.受理日期:2019年4月30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8年4月11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与嘉能可公司签订了
《十年期氧化铝合同》,合同总量250万吨,每个合同年交货量25万吨,其中约定“国产氧化铝交货量不得超过交货总量40%(即每合同年国产氧化铝交货不得超过10万吨)”和“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律;仲裁、争议处理需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照UNCITRAL 仲裁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程序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至第9、10合同年,嘉能可公司在双方未对合同第
8.5F 条修改的情况下,超比例交付国产氧化铝、未足量供应进口氧化铝。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要求嘉能可公司解决超比例交付国产氧化铝的问题,多次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嘉能可公司拒绝交付进口氧化铝。
(一)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请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申请(HKIAC/PA19096)。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以嘉能可公司违反合同 8.5F 条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主张损失金额合计15699.59万
3元(不含利息),具体诉请如下:一是第9合同年损失金额8053.02万元,损失金额=未交付进口货物×(违约时的市场价-合同价);
二是第10合同年损失金额7560.95万元(同上);三是要求嘉能可公司返还霍煤鸿骏铝电公司20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及相关利息,承担备用信用证延期费用85.62万元。
(二)嘉能可公司反诉诉请
2020年2月28日,嘉能可公司应诉,并以霍煤鸿骏铝电公
司在第1、第7合同年存在拒绝接收货物及未按照合同第13条约
定执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至少3434.49万美元(不含利息)为由提起反诉,具体诉请如下:一是第1合同年损失金额2708.33万美元;二是第7合同年损失金额726.16万美元;三是第13条(合同外,优先购买权)相关金额尚未主张。同时要求追加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为交叉请求的被申请人。2021年10月5日仲裁机构就嘉能可公司反诉诉请出具初裁裁决,具体内容为:一是嘉能可公司关于第1合同年的反请求已过时效,不支持嘉能可公司提出的2708.33万美元损失。二是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第7合同年延时接货,虽赔偿了95.69万美元(不含税),但嘉能可公司的损失没有得到了结。三是裁定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没有义务提供整个年度的氧化铝采购计划,应提供嘉能可公司询问时起至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回复时所持有的计划。
(三)嘉能可公司新诉诉请
2021年10月14日,嘉能可公司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第5至
4第10合同年拒绝接收货物、延迟开立信用证、未提供采购计划等
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新诉请,损失金额为3836.22万美元(不含利息),具体诉请如下:一是第5至第10合同年损失金额
3158.94万美元;二是第7合同年损失金额修订为677.28万美元;三是第13条相关金额尚未主张。并申请两案合并,仲裁庭最终裁定合并审理。
三、本案裁决情况近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收到仲裁庭下发的《氧化铝<销售合同>最终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除外)》(英文版),经翻译,结果如下:
(一)尽管仲裁庭认定嘉能可公司违反了 CY9 和 CY10 销售协
议第 8.5F 条,但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唯一的救济途径在于第 26.2条一项专属救济条款。由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未援引第26.2条,因此对嘉能可公司的违约行为缺乏救济手段。此外,即使仲裁庭在此问题上的判断有误,仲裁庭仍认为事实上国产氧化铝与进口氧化铝的价值并无差异,这意味着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在此项下并未遭受任何损失。
(二)仲裁庭认定,嘉能可公司有权提取该备用信用证;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针对嘉能可公司提出的预期违约及恐吓侵权索赔
均不成立;仲裁庭裁定嘉能可公司有权获得全额确认费6.86万美元。
(三)双方的量化专家就所有 CY7 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达成
5一致:不含利息时为547.86万美元;计入利息后,截至2024年
12 月 3 日(即双方提交结案文件之日),CY7 的赔偿总额为 803.14万美元。仲裁庭裁定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向嘉能可公司支付803.14万美元。是否还需支付额外利息(包括裁决后产生的利息),将在关于利息及费用的后续裁决中予以确定。
(四)针对嘉能可公司提出的第13条反诉,仲裁庭裁定第
13条应采用累积解释原则。因此,在仲裁庭采纳霍煤鸿骏铝电公
司关于其并无自主采购计划的陈述的情况下,不存在违反第13.1条的行为。既然不存在违反第13.1条的行为,那么也就不存在违反第13.2条的行为。仲裁庭进一步认定,在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或本应)将供应商多样性作为拒绝嘉能可公司所有报价的理由时,其并未违反第13.2条中关于“给予优先考虑”的义务。此外,正如仲裁庭详细阐述的那样,第13.2条采用的是自由裁量性表述,仅要求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考虑”相关因素,而非强制要求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优先选择嘉能可公司。因此,嘉能可公司无权就其主张违反第13条的反诉获得赔偿。
(五)针对嘉能可公司提出的第2条(第5至第10合同年拒绝接收货物)索赔请求,仲裁庭采纳了嘉能可公司的陈述,即信用证未能按时提供,并裁定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和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3662.19万美元赔偿金;该赔偿金额经专
家共同确认,同时仲裁庭亦认可了利息计算。
(六)关于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交叉主
6张,仲裁庭裁定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无权提出时效抗辩,因为此类抗辩本身已违反问题禁反言原则及 Henderson vHenderson 案确立的规则。
同日,仲裁庭发送邮件要求案件双方7天内提交达成一致意见的关于利息和费用的进一步材料的时间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结论及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次裁决
本次仲裁金额赔偿共计4472.19万美元(含嘉能可公司已经
提取的20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
1.裁决中明确由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为810万美元。
2.另裁决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和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
公司共同承担第5-10合同年未按时开立信用证、签订国内合同
3662.19万美元赔偿金,仲裁庭并未在裁决中对二者进行责任划分。
本次4472.19万美元的仲裁裁决已生效。
另外,仲裁庭还未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需再次进行听证后出具新裁决。
(二)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71.2020年6月17日嘉能可公司提取的20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已在2020年6月至2024年6月完成全部计提减值。
2.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东能源)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时出具的《关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涉诉讼纠纷的承诺》,因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交易事项或其他事项引致的诉讼、仲
裁事项或协助司法裁定执行事项,而使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被有权法院、仲裁机构最终判处/裁定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损失。蒙东能源将根据本次交易中转让股权的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通过诉讼或其它方式追回所遭受的损失,则露天煤业(现电投能源)应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将所追回的损失按本次股权转让比例一次性汇入蒙东能源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初步分析,公司认为:本次仲裁事项涉及合计金额
4472.19万美元,其中810万美元裁定由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单独承担;剩余3662.19万美元由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与深圳市霍煤鸿
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仲裁裁决并未在裁决中对二者进行责任划分。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2000万美元信用证资金于2020年6月被扣划,该款项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综合仲裁裁定情况测算,本次仲裁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对应责任区间为810万美元至4472.19万美元,已扣划2000万美元信用证资金可抵减
8本次相关责任额度,抵减后本期及未来期间责任金额上限不超过
2472.19万美元。
根据蒙东能源此前出具的相关承诺,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因本次仲裁事项产生相关损失支出,蒙东能源将按其原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51%股权比例向公司给予补偿,对应补偿额度区间为
413.1万美元至2280.82万美元。
公司以前年度已就该仲裁事项,按照临时信息披露和定期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完成披露。截至本公告日,鉴于本次仲裁裁决并未在裁决中对二者进行责任划分,公司还需与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确认,公司暂无法精准测算该事项对本期及未来期间利润的具体影响。目前公司已结合责任区间及股东补偿安排,审慎评估相关或有负债潜在风险待后续责任划分明确后,将及时核定实际承担金额及可获补偿额度。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相关规定,结合仲裁后续执行进展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并持续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氧化铝<销售合同>最终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除外)》(案件编号:HKIAC/PA19096/PA21191)特此公告。
9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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