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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核材:H股公告:有关投资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1 00:00 查看全文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所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Shenzhen Woer Heat-Shrinkable Material Co. Ltd.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981)有關投資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投資協議董事會欣然宣佈,於2026年3月31日,上海科特(公司之間接非全資控股子公司)與委員會簽署投資協議。據此,上海科特有條件同意投資於該項目,而委員會有條件同意在上海科特通過招拍掛購買該項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後協助上海科特實施該項目。

該項目需待上海科特成功通過招拍掛程序投得該土地之土地使用權後方可進行。該項目將涉及於土地之上建設新生產基地項目,以規劃研發實驗室、生產廠房、辦公用房和其他配套設施,主要用於新能源防護產品、電子元器件、耐火特種材料和氣凝膠製品等產品的研發、生產。

該項目之總投資額約為人民幣12億元,該投資總額包括但不限於土地購買、廠房建設及購買生產設備等。投資金額為參照該項目的規模並考慮廠房及配套設施建設之成本、生產設備投入等因素釐定。投資金額將以本集團之內部資源撥付,不涉及全球發售所得款項。

–1–上市規則之含義

由於有關訂立投資協議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

但全部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訂立投資協議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相關申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的相關規定。

截至本公告發佈之日,購買土地、購買設備、生產基地建設的條款、時間表等尚未最終確定,本公司將在適當時或根據上市規則的要求就該項目發佈進一步公告。

概不擔保及╱或保證上海科特最終能夠通過招拍掛取得該土地,此外,該項目建設涉及立項、環保、規劃、建設施工等有關報批事項,還需獲得有關主管部門批覆。因此,投資協議可能會或可能不會繼續進行。敬請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審慎行事。

投資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2026年3月31日,上海科特(公司之間接非全資子公司)與委員會簽署投資協議。據此,上海科特有條件同意投資於該項目,而委員會有條件同意在上海科特通過招拍掛購買該項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後協助上海科特實施該項目。

投資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26年3月31日

訂約方

(1)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浙江獨山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於本公告日期,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委員會及其最終受益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的第三方。

該項目

根據投資協議,上海科特有條件同意投資於該項目。該項目需待上海科特成功通過招拍掛程序投得該土地之土地使用權後方可進行。該項目將涉及於土地之上建設新生產基地項目,以建設研發實驗室、生產廠房、辦公用房和其他配套設施,主要用於新能源防護產品、電子元器件、耐火特種材料和氣凝膠製品等產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

該土地

根據投資協議,上海科特將通過相關土地主管部門進行的招拍掛方式取得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指兩幅總地盤面積合共約160.5畝的工業用地。該土地的使用年限為50年。該土地的實際面積以相關土地主管部門實際測量為準。

投資金額

該項目的總投資金額約為人民幣12億元,該投資總額包括但不限於土地購買、廠房建設及購買生產設備等。該項目分兩期開展:(a)一期項目涵蓋用地面積約

108.5畝,總投資人民幣10億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約人民幣7億元;及(b)二期

項目預留用地面積約52畝,總投資人民幣2億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約人民幣1億元。投資金額乃參照該項目的規模、購買土地的預期價格,廠房及配套設施建設之成本、生產設備投入等因素釐定。投資金額將以本集團之內部資源撥付,不涉及全球發售所得款項。

–3–中止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投資協議內的義務,則投資協議應予以中止。雙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雙方應無條件繼續履行本投資協議。

上海科特之投資約定一期項目計劃2026年12月底前開工建設(以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樁機進場打樁為準),預計2029年1月前竣工投產,具體以建設項目報建審批和工程建設實際進度為準,並預計2030年達到若干稅收目標。

上海科特應積極地履行本投資協議中約定的各項經濟指標以及投資約定,同時,上海科特不可將實際發生在委員會轄區內的產值等相關經濟數據轉移至其他區域內。在本投資協議履行期間,若因客觀市場因素引發相關數據出現波動情況,上海科特有義務及時、全面地向委員會作出詳細解釋與合理說明。

有關本集團及上海科特之資料

本集團是全球最大的熱縮材料及通信電纜產品製造商之一,本集團的主要業務包括:(i)電子通信業務,涉及(a)通信電纜產品(包括高速銅纜、消費及工業線纜);及(b)電子材料的開發、製造及銷售;(ii)電力傳輸業務,涉及(a)新能源汽車電力傳輸產品(包括新能源汽車充電類產品及動力電池安全防護產品);及(b)

電纜附件的開發、製造及銷售;及(iii)其他業務,主要包括風力發電業務。

–4–上海科特為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間接非全資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主要從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安全防護產品的研發、製造及銷售。本集團新能源汽車電力傳輸產品項下的動力電池安全防護產品的產品及業務線全部由上海科特開展。

有關委員會之資料

委員會為中國浙江省獨山港的一個政府機關,負責(其中包括)管理浙江省獨山港經濟開發區。

訂立投資協議及實施項目的原因

1、投資項目市場前景廣闊

本投資項目生產的新能源防護產品、電子元器件、耐火特種材料和氣凝膠

製品等產品屬於功能高分子材料行業,可廣泛應用於新能源汽車、電線電纜以及消費電子等領域,屬於工業“四基”目錄中所列的重點領域之一即新材料領域之關鍵基礎材料,符合國家戰略定位及產業發展規劃。同時受益於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動力電池出貨量持續擴大,有利於推動新能源防護產品市場規模的持續增長。

2、項目定位選址合理,協同效應明顯

本次投資項目選址在浙江省獨山港經濟開發區,與上海科特總部位置毗鄰,通過本次項目建設,能有效加強上海科特研發、製造、銷售等部門協作,實現資源整合和集中管理,從而提高整體製造能力和研發效率。

–5–3、公司業務發展需要,降低產能不足風險隨著子公司上海科特市場業務持續增長,現有廠房的場地容量趨於飽和致使產能擴張受限;且其大部分生產場地為租賃,租賃期限及生產車間改建受制約。此次新增生產基地的投建有利於滿足上海科特未來市場增長對生產基地的需求,避免因產能不足造成業務訂單流失的風險。

因此,董事認為,投資協議及該項目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含義

由於有關訂立投資協議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

但全部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訂立投資協議構成本公司的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相關申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的相關規定。

截至本公告發佈之日,購買土地、購買設備、生產基地建設的條款、時間表等尚未最終確定,本公司將在適當時或根據上市規則的要求就該項目發佈進一步公告。

概不擔保及╱或保證上海科特最終能夠通過招拍掛取得該土地,此外,該項目建設涉及立項、環保、規劃、建設施工等有關報批事項,還需獲得有關主管部門批覆。因此,投資協議可能會或可能不會繼續進行。敬請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審慎行事。

–6–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董事會」指董事會

「委員會」指浙江獨山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中國的一個政府機關,負責(其中包括)管理浙江省獨山港經濟開發區

「本公司」指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已分別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份代號:002130)及香港

聯交所(股份代號:9981)上市

「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含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附屬公司

「投資協議」指上海科特於2026年3月31日與委員會簽署的

《項目投資協議書》,據此,上海科特有條件同意投資於該項目

「該土地」指委員會擬為上海科特提供約160.5畝的工業用地

「招拍掛」指將會就競投該土地而進行之招拍掛程序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新能源汽車」指新能源汽車,以可替代能源而非傳統化石燃料驅動的汽車

–7–「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非內容或文義另有所指,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該項目」指由上海科特進行之擬定投資,內容有關於在浙江獨山港經濟開發區投資建設新生產基地,以建設研發實驗室、生產廠房、辦公用房和其他配套設施,主要用於新能源防護產品、電子元器件、耐火特種材料和氣凝膠製

品等產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

「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上海科特」指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成立之公司,為本公司之子公司「股東」指本公司股東

「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開發區」指浙江獨山港經濟開發區,位於中國浙江省的一個省級經濟開發區承董事會命深圳市沃爾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周和平先生

中國深圳,2026年3月31日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i)執行董事周和平先生、易華蓉女士、劉占理先生、夏春亮先生及鄧艶女士;(ii)非執行董事李文友博士;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曾凡躍先生、代冰潔女士及王棟先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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