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745 号
致: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利欧股份2025年4月29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年5月23日下午15点;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三
街1号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自查报告》;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2025年度授信规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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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持股数共计117006.9831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7.2786%。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95名,代表股份共计18434.442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2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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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
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41530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87%;反对105522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1%;弃权2331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3162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747%;反对10552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718%;弃权23319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3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40797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6%;反对11154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6%;弃权2462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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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72430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810%;反对11154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56%;弃权24621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3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406433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33%;反对11147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1%;弃权2623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22759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981%;反对11147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919%;弃权26231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4、《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340778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32%;反对111232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3%;弃权2512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2410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706%;反对11123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787%;弃权25128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341208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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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0250%;反对11293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38%;弃权1912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2841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019%;反对112936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703%;弃权19120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7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6、《关于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自查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3401206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7%;反对115408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1%;弃权27527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1753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172%;反对11540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32%;弃权27527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79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08720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63%;反对43705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69%;弃权1988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403534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398%;反对43705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4915%;弃权19881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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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8、《关于2025年度授信规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30973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28%;反对590823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22%;弃权2234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4730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0422%;反对
590823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7567%;弃权2234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01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9302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42%;反对124317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9%;弃权2680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934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772%;反对124317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821%;弃权26803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0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0、《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为公司董事的股东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并且该等股东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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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78931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77%;反对13657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38%;弃权2415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73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608%;反对136577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411%;弃权241510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98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1、《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为公司监事的股东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并且该等股东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表决情况:同意1338301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3%;反对13686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5%;弃权2426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69934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394%;反对13686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563%;弃权242660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4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8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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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0745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5年5月23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何湾
签署:
承办律师:吴佳齐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