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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32证券简称:恒星科技公告编号:2025019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8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至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13392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6410%,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08467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17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924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621%。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37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9771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48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4847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86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7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4924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621%。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份3292117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79%;反对股份

16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1%;弃权股份46035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86849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90%;反对股份166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6%;弃权股份460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4%。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3291956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1%;反对股份

1608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4%;弃权股份53535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86833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09%;反对股份1608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4%;弃权股份53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7%。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份3291580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7%;反对股份

16354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6%;弃权股份54565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86796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87%;反对股份1635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81%;弃权股份545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2%。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份327995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07%;反对股份

3003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6%;弃权股份34025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85633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16%;反对股份3003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60%;弃权股份340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4%。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份329188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8%;反对股份

15897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8%;弃权股份56125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86826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25%;反对股份15897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7%;弃权股份561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8%。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股份329115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8%;反对股份

165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4%;弃权股份56935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86753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05%;反对股份165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6%;弃权股份569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9%。(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意股份3290953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8%;反对股份

1613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0%;弃权股份63015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86733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82%;反对股份1613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6%;弃权股份63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2%。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股份3291214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7%;反对股份

16166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9%;弃权股份60105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86759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75%;反对股份1616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0%;弃权股份601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5%。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份329085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97%;反对股份

168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7%;弃权股份56835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86723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68%;反对股份168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4%;弃权股份568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8%。

四、律师见证情况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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