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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

的通知已于2026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其他事项等。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8日。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14:30开始,现场会议地

点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2026年4月13日上午9:15至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6年4月13日14:30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6年4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也

可授权他人(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代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117564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43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7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189538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1.0838%。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进行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在本次股东会上,审议的议案均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没有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出的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

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第四期(202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张云红女士、李明先生、

徐会景女士、谢进宝先生、谢保建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3026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8.9897%;反对76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9085%;弃权8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01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3026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8.9897%;反对76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9085%;弃权8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018%。

议案二、《关于<公司第四期(202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张云红女士、李明先生、

徐会景女士、谢进宝先生、谢保建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29975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8.9547%;反对76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9160%;弃权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29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2997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8.9547%;反对7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9160%;弃权10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292%。

议案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四期(2026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张云红女士、李明先生、

徐会景女士、谢进宝先生、谢保建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21763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7.9757%;反对15868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8920%;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32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2176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7.9757%;反对1586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1.8920%;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323%。

议案四、《关于全资子公司建设高性能有机硅聚合物二期提档升级和产业链延伸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3782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8263%;反对47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456%;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028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33064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99.3230%;反对47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5676%;弃权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的0.1093%。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已获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明君邓鸿成:

黄辽希:

二○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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