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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星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132证券简称:恒星科技公告编号:2025055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科技”或“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5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晓博、谢晓龙、张新芳、张召平: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审议及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2022-2024年度个别董事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未按规定审议。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对应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022-2023年期间,部分内幕信息事项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重大遗漏。

2.会计核算不规范

部分在建工程延迟转固、费用入账不及时导致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谢晓博作为公司董事长、谢晓龙作为公司总经理、张新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

张召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谢晓博、谢晓龙、张新芳、张召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河南证监局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6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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