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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6 查看全文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十二月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人。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营机制提出建议;

(三)根据经营环境提出战略调整建议,并对战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候选

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下列情况发生时召开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

(二)公司董事、总裁职位产生空缺时;

(三)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以总裁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建议;

(四)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五)对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过半数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有关部门负责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薪酬激励方案、考核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及薪酬水平;

(三)监督公司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向薪酬及考核委员会提供以下

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方案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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