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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06 查看全文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职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1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八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及时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应尽快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

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重要文件、印章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

2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

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任、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任、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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