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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三月

1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2、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3、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4、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标准和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依据《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2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二)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相挂钩,部分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等,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三)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可以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具体在公

司与其个人协商的基础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董事津贴标准,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若兼任

多种职务的,其薪酬不能重复领取,应当仅领取最高金额的职务薪酬。

第九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

采取降薪或者扣发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

行政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

3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根据市场调研数据、公司盈利

状况每年对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标准进行审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亦可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4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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