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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架: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

及衍生品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的商品期

货和衍生品业务,应当遵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不得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所用的大宗商品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进行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业务均以正常生产

经营为基础,以规避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及生产产品价格波动等风险为目的,原则上不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业务;

2、业务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交易的数量应综合考虑现货、未执行购销合同及未来销售预期等因素,在跨品种套保时应充分考虑品种间的相关性;

3、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74、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公司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含其子公司)

、期现公司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

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公司应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相关事项。工作小组由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以下简称“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组成,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审计部、采购部、销售部等相关人员,领导小组、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内部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第七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期货和

衍生品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2、负责审定操作小组的各项工作报告,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3、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根据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的工作报告,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商

品期货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

、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5、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6、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77、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操作小组、风险监控组负责具体执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工作和

日常审查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操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及时报告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并根据产品

销售情况及原材料采购情况,编制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指令。

(3)详细记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包括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并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月报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

情况、交易盈亏情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并通知风险监控组。

(4)根据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安排调度资金。

(5)准确登记核算套期保值业务损益及会计处理。

(6)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风险监控组职责:

(1)负责监督操作小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领导小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套期保值资金安全以及会计处理合规性实施监督;

(2)监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情况,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领导小组汇报;

(3)编写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7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执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

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

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

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二条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领导小组或其他相关人员,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授权有效期内,若交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操作小组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

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7第十五条公司对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

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授权书由各级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七条如被授权人发生变动,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由授权人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原被授权人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

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九条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审批后的套期保

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审计部、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条操作小组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

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中心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一条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

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每日交易结束后,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风险监控组报送成交明细、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和财务部不定期抽查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

务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信息隔离措施

7第二十五条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

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名单需备案至风险监控组,并由风险监控组组长负责监督。

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前须做到:

1、充分评估、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期现公司;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工作小组成员风险监控组组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品期货和

衍生品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九条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

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

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操

作小组组长;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操作小组组长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保证金追加额度,由相关部门提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报集团财务总监执行。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风险监控组组长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

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a) 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7(b) 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c) 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d) 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e)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f)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处理程序

(1)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当公司操作员出现错单时,操作员应

立即报告操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操作小组应在每月交易后向领导小组报告本月交易盈亏状况、公开市场价格及风险敞口变化情况、整体交易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包括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操作小组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相

关对账事宜,定期向领导小组组长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执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七条若遇地震、水灾、火灾、台风、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7第三十八条由于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公司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交易不

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

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

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违规行为人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处分、经济处罚,并

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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