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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2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室,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主要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

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对外股权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重大工程的预中标、中标(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

13、重大合同的签订(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1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2、3、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除第12、13项事项已有金额标准要求之外)发生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2、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3、发生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4、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破产;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

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9、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4、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社会责任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1、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2、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

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若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总经理,则该总经理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若公司未有管理人员担任子公司总经理,则由公司指定一人作为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一条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的代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

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

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八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

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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