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叶慧慧、陈策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9日14: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亚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数648657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673%。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1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83%。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68833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056%。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法律意见书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1.01选举刘军昌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68657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0股;弃权17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7%;反对0股;弃权176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2选举陈毅峰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68657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反对0股;弃权17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7%;反对0股;弃权176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68833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1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法律意见书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 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叶慧慧陈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