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6证券简称:安纳达公告编号:2026-20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现场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现场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崇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6人,
代表股份69487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4867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4619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4621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4619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0%;
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4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2942%;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10%;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0%;
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4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42%;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10%;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0%;
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4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942%;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10%;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3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6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
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9%;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9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969%;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3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7%。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6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0%;
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3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91%;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12%;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7%。
4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6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1%;
反对2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6%;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1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07%;反对2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37%;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2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01%;
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7%;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2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75%;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12%;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5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68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5%;
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4%;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02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75%;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12%;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3%。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58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7%;
反对2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2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46%;反对2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97%;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6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会作了2025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军、叶慧慧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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