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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纳达:安纳达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安纳达 --%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李军、叶慧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20日15: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崇军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数64867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83%。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5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19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5%。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5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9487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69%。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法律意见书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2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0%;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

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04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42%;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10%;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

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2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0%;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

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04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42%;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10%;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通过。

3、《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270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0%;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

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04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42%;反对2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10%;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

表决结果:通过。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26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5%;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9%;

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99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69%;反对2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3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7%。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法律意见书表决情况:同意69269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60%;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4%;

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03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91%;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2%;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7%。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266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1%;反对2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6%;

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01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07%;反对2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37%;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6%。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762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01%;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7%;

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02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75%;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2%;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3%。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268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5%;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4%;

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02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75%;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12%;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3%。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258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7%;反对2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

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392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46%;反对2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97%;弃权1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6%。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李军叶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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