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0778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陈策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4月23日15: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军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法律意见书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648687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687%。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798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55%。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2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01485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242%。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法律意见书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396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80%;反对2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0%;弃权4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30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652%;反对2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20%;弃权4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7%。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372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2%;反对2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7%;弃权4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6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033%;反对2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40%;弃权4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7%。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375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75%;反对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1%;弃权4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09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601%;反对28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64%;弃权4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34%。
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795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4%;反对3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29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23%;反对3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法律意见书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34%;弃权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3%。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34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86%;反对2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弃权5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8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34%;反对29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04%;弃权5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3%。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337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43%;反对3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1%;弃权5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7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541%;反对3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40%;弃权5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法律意见书总数的9.582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390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4%;反对2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2%;弃权4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24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516%;反对2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14%;弃权4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69%。
表决结果:通过。
8、《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39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7%;反对2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2%;弃权4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25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554%;反对25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94%;弃权4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2%。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书
9、《关于增加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872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471%;反对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8%;弃权4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12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169%;反对2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04%;弃权4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7%。
关联股东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389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79%;反对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8%;弃权4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23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308%;反对2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30%;弃权4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2%。
表决结果:通过。法律意见书1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9364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19%;反对2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8%;弃权49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9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98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38%;反对2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89%;弃权49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7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