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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23 查看全文

实益达 --%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对董事会负责,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第十三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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